第三节 林政
第三节 林政
第三节 林 政
一、林木及林地管理
1994年,流民李万成盗伐、倒卖老岗林场8林班次生林林木 14.7立方米,牟取暴利,构成盗伐林木罪,被牡丹江农垦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1995年5月,密山市富源乡珠山村三队村民刘某某等4人盗伐林木并准备开荒,农场林业局派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密山市林业局。11月 6日,经农场林业局和密山市林业局共同现场勘查,确认该地权属为农场施业区。农场公安分局、林业局查处此案:开荒地农场收回,刘某赔偿农场1 200元,罗某某、崔某某、崔某某三人赔偿农场11 000元。
1996年至1997年,农场按照省“五荒开发”精神开发境内荒山。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分管领导官僚主义严重、具体工作人员违规管理和承包人的法纪观念淡薄,导致部分承包者超面积开垦、易地开垦、扩边成形开垦,毁林290.41公顷。发现问题后,农场立即停止“五荒开发”,于1998年 3月成立了由纪委、公安、监察、林业、 土地等部门组成的 16人联合普查小组,对“五荒开发”期间内发生在农场境内的毁林开垦现象进行清查和严肃的处理。对毁林负有直接责任的林业科科员吴某某开除公职,对毁林开荒的当事人,分别给予刑事拘留、撤职和经济处罚。1998年9月 25日,省林业厅和农垦总局联合调查组到农场调查因“五荒开发”引起的毁林案件。根据实际情况,联合调查组责成总局自行处理毁林案件。按照联合调查组的要求,分局决定:给予农场场长李凯行政警告处分,撤销贾根长的农场副场长职务,撤销林业科科长师军职务;责成农场于1998年秋和1999年春对所毁林地退耕还林。之后,总局在征得省林业厅同意后,向垦区下发了《关于八五一一农场毁林开荒案件的通报》。1998年秋到2000年春,农场对职工所毁林地全部退耕还林。
1998年,农场供电局第二变电所和二十五队因改变通电线路,共同将二十五队公路防护林伐掉,滥伐林木 24.8立方米。经农场公安分局、分局林业局调查核实后, 对第二变电所罚款4 450元,二十五队罚款8 550元。
1999年 9月,农场纪检部门收到宝清县两名群众的署名举报信,举报宝清县县委书记黄某某等6人毁林开垦440公顷(其中县委书记黄某某100公顷,县委副书记华某某 140公顷,宝清县林业局副局长李某某50公顷,宝清县林业局林政股股长陈某某50公顷,另两人各 50公顷)的重大问题。由于举报信指认的区域是农场与宝清县的争议区,农场不便查处,农场将举报信分别呈报给省委、省人大、省纪委、省政府、省林业厅等其他有关部门。
2000年5月,密山市兴凯镇星火村金仁根和金银根因于1998、1999和 2000年连续三年盗伐农场兴凯林场40林班林木20余立方米,被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牡丹江农垦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4年。8月4日,《中国绿色时报》刊登题为《毁林大案何时落幕——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毁林侵权案调查》的报道,对此,农场以书面形式向该报总编、社长以及省政府、省林业厅、总局分别进行了说明和解释。指出:“发生在农场境内的个别毁林事件,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发生的,对这一事件,省林业厅和总局联合调查组已于1998年9月 25日责成有关方面对事件进行了处理;但《中国绿色时报》报道无视这一事实,否定了权威部门的处理结果。不仅如此,该报道还将国家原划定给农场经营的珠山施业区,说成是‘珠山施业区权属在宝清县’,并置宝清县在全省的‘五荒开发’中毁林达0.67万公顷,是农场毁林面积20余倍的事实于不顾,把农场的问题当成孤立的毁林大案来处理,是不尊重事实的。”
二、山林纠纷
由于历史的原因,农场与地方林业纠纷不断。1965年10月,农场总局批准撤销虎头森林经营局兴凯经营所,将其一分为二:原农场人员编制归农场林业队(1958年4月成立并接管密山县林业科的兴凯公社和富源公社林业经营所,1963年划归虎头经营局管辖), 原兴凯和富源林业经营所人员编制划归密山县林业科,紧依林业队组建青梅山林场。虎头森林经营局兴凯经营所分开后,双方没有分割1958年至1965年共同营造的人工林权属,由农场投资进行经营管理。进入70年代,当年营造的人工林逐渐成材,产生经济效益,地方林业部门旧事重提,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利益纷争。农场的经营区域是场社合一时虎饶县(铁道兵农垦局),为明确农场与公社的经营管理责任,根据农场的大致经营范围划分的,区域内涵有地方一些村(镇)、林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资源,由于界限不清或互不承认,从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引发山林纠纷。
(一)与密山市的山业纠纷
1993年,密山市青梅山林场采伐老岗林场 8林班1974年造的人工林落叶松林,与农场发生林权纠纷。
(二)珠山施业区事件
1998年至2000年,宝清县企图非法占有农场宝密河林场6~16、20、21等共 13个林班的林地权属,挑起与农场所谓的“珠山施业区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