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分配制度改革
第二节 分配制度改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场的分配制度改革一直处于动态的发展变化之中,在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演变之后,基本形成了与现行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其特征就是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贯彻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1985年农场全面兴办家庭农场后,原来等级工资制的格局完全被打破,职工的基本工资只作为档案工资加以保留,收入完全和经营成果挂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定额上交,丰歉自理的分配办法。1991年在进一步完善农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又取消了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分配办法,固定等级工资变为档案工资,其年收入与生产队效益和职均收入挂钩,完成指标,队长、书记按职均分配的1.5到2倍兑现分配,其它干部及管理人员平均按队长的65%兑现分配。几年来一直坚持这个原则,农业上的分配基本趋于稳定。
工业系统的工资改革,是从基本工资加奖励,到产量、含量工资、效益结构工资、再到岗位效益技能工资等不断演化而来的。
1986年,根据各单位的生产方式、工作性质、不同条件、不同工种分别采取不同的计酬形式。工人采取产量含量工资、超利润比例提成、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加奖励等分配办法。干部实行目标奖,平时发基本工资(扣640元浮动)和各种补贴,完成预定目标给予奖励返还浮动工资,完不成的不得奖,并按比例扣浮动工资。工人的含量工资是把工资和各种补贴捆在一起,计算出产品单位含量并与成本或利润挂钩。
1987年,又实行了在含量工资的基础上,以结构考核分数计算应发工资的工资含量的结构浮动工资制。
从1989年起,工商运建服企业职工开始实行效益结构浮动工资,把原来的基本工资和技术岗位浮动工资一律变成档案工资,把原来的基本工资,各种补贴,奖金捆在一起作为工资总额,把当年的承包利润总额和工资总额作为百元利润含量工资的计算依据,计算出每个单位的计划含量工资率,不核定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利润实现数上下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每月按实现利润兑现工资,年终总算。农场机关和基层企业的干部及管理人员实行岗位效益结构浮动工资,以岗定薪,在什么岗领什么薪,在岗有薪,下岗停薪。
1993年对工商运建服企业的分配又作了进一步完善。主要实行以效益技能工资为主的分配形式,调整了农场岗位效益浮动工资分配办法,凡执行岗位效益浮动工资的基层企业的正副领导,一律按总公司机关同级别月岗位工资增加20元的标准执行。红旗矿增加40元。
此外,凡是执行岗位效益浮动工资的干部和机关工人都实行效益岗位工龄工资,按照本人累计工龄计算,每人每月发工龄工资1元加到本人岗位效益工资中,然后随着本人工龄的增长每年在月岗位效益工资中加发1元。1995年又将工龄工资取消,同岗位、同标准。取缔了新老之间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