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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

第二节 民国时期


民国元年(1912年)9月,黑龙江省公署在通北设立稽垦局。同年10月,在龙门(现龙门农场场部驻地,又称老龙门)设招垦局,辖龙门镇、乌鱼镇(现长水河农场场部附近)、安古镇(现绥棱县境内)三段荒。民国3年(1914年)龙门招垦局改为龙门设治局,治地仍在老龙门。民国5年(1916年)移到新龙门(即现龙镇),设龙门县。
  民国3年(1914年),黑龙江省设立清丈招垦总局,并拟定了《黑龙江全省清丈兼招垦章程》。全省设十二个区。每个区设清丈招垦分局。爱辉、龙门、奇克特(即现奇克)、呼玛同属第十二区。县内不设分局,由县署兼办。在爱辉县境内,因“毗邻俄境,天气严寒,故持开放主义。”未放之荒,均准垦户自由采占,经县署核定之后,允许开垦,垦户有犁一具,准许领地四方(45垧为一方)。垦户有找保者作保的,县署可在招垦费内借给籽种费100元。由发给之日起至第二年底归还一半,第四年一律还清。
  这个时期,由于政府鼓励移民开荒,移民增加较快,耕地增加较多。到民国20年(1931年),爱辉全县已垦熟地5.4万多垧(不含奇克,1929年奇克已单独设县)。通北县已有熟地3万多垧。1929年,龙镇县(龙门县于1917年改为龙镇县)有熟地1.5万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