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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留

第二节 自留


一、标准
  1953年起,根据统购统销政策,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实行有计划地交售和自产自销。新粮上场后,各场根据需要留足种子、口粮、饲料。各场留粮标准大体上是,种子每亩标准:小麦17.5公斤,大豆9公斤,玉米4公斤,谷子1公斤。口粮,每人250公斤原粮。成品粮参照地方标准,食油,每月每人0.25公斤。饲料,大牲畜每头400公斤,猪200公斤,羊30公斤。1977年,管局以北局字【77】97号文件统一了全局口粮标准,一等劳力21个工种,男25公斤、女22.5公斤。二等劳力52个工种,男22.5公斤、女20公斤。三等劳力41个工种,男21公斤、女19公斤。四等劳力30个工种,男19公斤、女18公斤。家属15公斤。学生六年级17公斤,八年级以上18公斤。儿童不满周岁4公斤,一周岁5公斤,每增1岁长1公斤至10周岁。11周岁以上按家属标准。1980年执行省农场总局农总粮字176号文件统一规定的各项留粮标准。留种标准,小麦、大麦、水稻每亩增加2.5公斤,大豆增加1公斤,玉米减少1公斤,谷子增加0.5公斤。口粮每人增加原粮25公斤,副食(预防克山病)豆11公斤。成品粮定量变化不大。饲料标准,种公牛、马、奶牛增加500公斤。其余大牲畜变化不大,基础公母猪增加260公斤。
  二、调拨
  种子按留粮标准和下年计划面积,由生产部门提计划,粮食部门调拨,按实播量核销。
  饲料按畜牧部门计划,生产队凭粮食部门调拨令付料。
  口粮,1970年前粮食部门管原粮指标,分场加工、供应。1970年后由农场加工,粮食部门统一按工种定量调拨给生产队粮店供应。
  1976年起,每口人每月补助豆油0.25公斤,1981年起每年购入或兑换大米人均8至10公斤,调济职工生活。
                 各年留粮情况            单位:万斤



                各年饲料留量             单位: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