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交售从1953年起,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国营农场除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留粮标准从总产中留足种子、口粮、饲料和其它用粮外,余粮全部交售给国家。1971年至1983年国家两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实行征购任务一定5年不变、超额部分50%加价即基础加价政策。1979年调整一次征购基数。1981年大豆收购价上调后退出加价基数。1982年实行征购包干,一定3年。1984年实行比例加价法。
根据统购统销政策,按照及时征购同时安排,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合理安排粮食社会分配。在保证生产,生活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实行“边收获、边晾晒、边精选、边入库、边交售、快交粮、交好粮、多交粮”的方针,加快余粮交售,支援国家建设,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1965年前向国家交公粮和出售余粮,平均每人超过百市斤以上部分国家奖给针织品票,余粮部分给收购价9%的奖励。1966年停发各种奖励。1971年实行基础加价法,超过征购任务部分按统购价加价50%。1983年超包干部分每斤奖励1厘钱。1984年改为比例加价法,即30%执行统购价,70%部分按统购价加价50%。1972年因灾减产,在打紧三留的情况下,粮食基本自给。但在当时的高指标、高征购的高压政策下,先征购入库,后退库返销。原黑河分局所属19个农场上缴2650万公斤,1973年计划退库2700万公斤,实际退库返销2648万公斤。
1982年前,按照统购统销政策,农场生产的粮食、油料及粮油副产品,实行统一征购、统一调拨、统一销售、统一库存的“四统一”办法.粮食部门独家经营,国库一家收购。1983年开放粮食市场,完成征购包干任务后的余粮可以进入市场。系统内完成任务可在系统内多渠道销售。地区完成和省完成后可在地区内或跨省多渠道销售,活跃了粮食市场和企业经济。1983年自行销售小麦1500万公斤,大豆500万公斤。1984年除龙镇等7个原劳改农场外的8个农场自行销售小麦1426万公斤,大豆1061万公斤,其中省外50.7万公斤。放开后,积压的油菜籽畅销关内各省,省内限购的大豆,使省内外顾客盈门。
征 购 基 数 表 单位:万斤
历 年 上 缴 粮 单位: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