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
第二节 检察
一、检察机构
1965年,省检察院在北安建立北安地区劳改检察院,承办北安地区劳改农场犯人重新犯罪和管教人员执行任务中的犯罪案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北安地区劳改检察院停止了工作。赵光农垦局、黑河农垦局及所属农场都没有检察机构,发生案件由所在县办理。1983年1月,经省委、省人大常委及司法部批准,农垦系统成立农垦检察院。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行使地方基层人民检察院职权。农场不设检察机构。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历任检察长是刘永林、王玉兰。历任副检察长是白凤山、王玉兰、杜兆风。
二、刑事检察
农垦检察院组建后,工作人员到总局训练班、北安市人民检察院经过短期学习、实习后,1983年8月开始办案。在办案过程中强调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严把证据关。对重大、疑难和有争议的案件,检察长亲自阅卷,亲自调查,并主持检察委员会反复讨论。建院时间虽短,办案效率、质量较高。1984年受理批捕刑事案件200件、291人,起诉案件209件、266人。除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外,全部审结。办案准确率100甲o。1985年受理批捕案件37件、42人,起诉案件46件、55人,审结率100%,平均每件审结时间14.9天。在办案过程中,多次遇到被告人亲属送礼求情,检察人员秉公执法,不徇私情。1984年北安农垦区检察院被评为全省打击刑事犯罪先进集体。
三、经济检察
1983年至1984年受理经济案件较少,只有11件、11人,定性准确率100%。1985年受理的经济案件等于前两年总和的3倍。全省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工作会议之后,北安农垦检察院组织力量集中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全院组织了5个办案组,深入农场,包场包案。同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1985年,经济检察与法纪检察为一个科,在审理经济案件的同时,也审理法纪案件。全年审理经济案件和法纪案件35件、43人。这年重点抓了粮食系统和商业系统的经济犯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还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四、监所检察
农垦检察院从监所检察的角度,配合农垦公安局做好监所工作。对监所工作人员和看押犯人进行政策教育和法制教育。使监所工作人员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使看押犯人思想比较稳定。1983年至1984年,管局看守所被评为总局一类看守所。1985年,检察院和公安局帮助看守所建立了各种规章制度。检察院及时纠正了无证收押、轻微违法、已决处未及时投改等问题,监所检察工作被评为总局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