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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

第三节 审判


一、审判机关
  1965年,北安县人民法院在赵光农场建立人民法庭。之后其它农场也由所在县人民法院建立法庭。“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场法庭停止工作。组建生产建设兵团一师后,师部成立军事法院,与保卫科合署办公。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政治案件及民事、经济案件由师军事法院审理,师党委审批。
  1977年,各农场重新组建法庭。1983年,经省委、省人大常委和司法部批准,成立农垦法院。北安农垦法院成立后,承办垦区范围内的各种案件,驻在市镇的农垦系统企事业单位的案件仍由所在市县人民法院受理。北安农垦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及行政科室,编制30人。审判员、正副庭长、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法律职务,由省人大常委会授权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等由农垦法院任免。北安农垦法院首任院长是尚敬伦。历任副院长是王国栋、白凤山。
  二、刑事审判
  北安农垦法院组建后不久,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法院抽出23名办案人员与公安局、检察院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从公安预审阶段就开始接触案件,缩短了结案时间。第一战役平均审期19天。对检察院起诉的案件,立即组成合议庭。对疑难、重大案件,刑庭庭长和主管院长亲自阅卷,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召开了7次公判大会,13名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1983年至198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249件。1984年北安农垦法院被省政府授予政法战线先进集体称号,被省高级法院授予法院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刑事审判一庭被省高级法院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三、民事审判
  农场的大部分民事案件由农场法庭受理。农垦法院审理重大和疑难民事案件。农垦法院和农场法庭对民事案件都注意发现苗头,执行民事政策,多做疏导工作。农垦法院还重点帮助、指导农场法庭工作,培训审判人员、书记员和调解委员。1984年,农垦法院组织了农场法庭卷宗评比和书记员庭审记录比赛,促进农场法庭人员提高素质。
  四、经济审判
  农垦法院建院初期,经济案件很少。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1985年起,经济案件显著增加。1985年农垦法院审结经济案件1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