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司法行政
第四节 司法行政
一、行政机构
1983年2月,在建立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和农垦法院的同时,管局建立政法办,在农垦法院设法律顾问处。1984年政法办改为政法委员会,成为党委办事机构。同时管局成立司法处。1985年1月,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管局司法处负责法制宣传、司法干部培训等司法行政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实行行政领导。司法处处长王海,副处长王凤。
二、法制宣传
管局司法处组织各农场,利用讲座、展览、板报、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有的农场还举办了法律知识竞赛。1985年,管局询法处征赵光党校举办了法制教育骨干训练班。各农场也办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三、人民调解
农场建立法庭后,就建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干部、工人和职工家属积极分子组成。农场法庭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人民调解员。调解委员会有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大部分民事纠纷都经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龙山农场1983年至1984年,有250多件民事纠纷在调解委员会解决。
四、律师工作
管局律师事务所业务由总局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领导。1985年前只有两名律师,边组建边开展工作。除完成垦区内辩护、代书、咨询等工作外,1984年还参加了省律师协会组织的轰动全国的北安市3个流氓犯罪集团案件(社会上称“五虎二狼”案件)的辩护工作。一个月内阅卷26本7000多页,会见20多名被告,准时出庭,依法为被告辩护,为及时审结这个案件做出贡献,受到了省律师协会和北安市委的好评。
五、公证工作
1985年4月,管局成立公证处,编制3人,实有2人,业务受总局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领导。公证处成立后即开展公证工作。除在机关办理公证业务外,还经常深入各农场登门服务。1985年办理经济公证35件。
六、罪犯改造
1970年前,原北安劳改工作分局和所属劳改农场都设管教科,具体负责犯人改造工作。1984年初,根据省政府决定,北安农管局部分农场接收已决犯人,组建劳改支队。管理局司法处下设管教科。接收犯人的襄河、龙门农场,同时又是劳改支队,下设管教科。管局司法处具体负责劳改支队的筹建、干警培训和对犯人的改造工作。劳改农场移交给省司法厅劳改局后,管局司法处撤销了管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