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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土资源管理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国土资源管理



                   第一节 国土资源管理
  一、概况
  1976年组建北安国营农场管理局时,在局机关基建水利处内设置了土地环保组,这是北安分局最早的土地管理机构。当时,黑龙江省农垦系统所占用的一切土地,都属于国有土地。北安分局所属农场大多数是20世纪40~50年代建场的。当时,凡属国有荒地资源,农场可以随便开垦,哪个农场开垦的就归那个农场使用(耕种),一切非农业建设用地也是随便占用,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1976年虽然在基建水利处设置了土地管理机构,但当时国家和省都没有正式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可依,农垦系统也就谈不上依法用地、管地。当时的土地管理部门没有专职土地管理人员,从管局到各农场都是兼职人员,土地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只是搞一些荒地资源调查、开发利用及协调一些农场与农场,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土地使用界线争议等项工作。
  1981年9 月,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部地方土地管理法规,是在国家还没有正式颁布《土地法》前,黑龙江省有史以来第一次颁布实施的有关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市、县(市)都正式设置了独立行使职权的土地管理专门机构土地管理办公室。农垦系统从这时起也正式设置了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农场总局、管理局、农场三级都设置了土地管理办公室(简称土地办)。1984年6 月,管局、农场土地办都设置了专职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从此农垦系统土地管理工作开始逐步走向正规化,开始依法管理垦区土地、依法使用土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1991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这部土地管理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土地管理的正式法律。黑龙江省于1987年7 月25日颁布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规的颁布实施,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明确了工作职能和要求。
  省《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农垦系统土地管理部门隶属关系、工作性质。1987年12月7 日,根据《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黑龙江省编委、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黑财农字[1987]第151 号、黑土[1987]第58号文件《关于省土地管理局在省国营农场总局、森林工业总局及其管理局设置土地管理派出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此黑龙江省农垦系统土地管理部门正式成为省土地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开始行使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7项职责,即: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农(牧)场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土地评价和土地统计工作,并督促场、局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县(市)报送有关资料。
  (三)组织编定总局、管理局及所属农(牧)场农业结构调整和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年度控制指标,并按照省统一平衡下达的上述指标组织实施。
  (四)在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组织农(牧)场制定土地利用规划。
  (五)承办农(牧)场内部各项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划拨工作。
  (六)对农(牧)场内部违法占地,依法进行行政、经济处罚。
  (七)省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1988年8月5日,黑龙江省编委、省土地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黑土联[1988]第97号文件《关于加强省国营农场系统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派出机构审批土地权限,即:“在国家下达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范围内,审批农场内部基本建设占地,占用耕地3 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由农场管理局派出机构审批,每项工程批准土地总数不准超过十亩;占用耕地3亩以上,20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上,100亩以下,由农场管理局派出机构审核,报农场总局派出机构审批,每项工程批准土地总数不准超过100亩。超过100亩用地由农场总局派出机构或农场管理局派出机构审核后上报省土地管理局审批。”文件对土地管理派出机构的监督权、调查权、检查权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省农场总局及其管理局派出机构的土地管理监察人员,对省国营农场系统土地管理的执法情况有监督权、调查权、检查权。其权限为农场总局相当于市、地一级权利,农场管理局相当于县(市)一级权利”。
  1988年垦区正式设置土地(国土资源)管理派出机构之后,北安管局的土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从此走上全面依法管理土地、依法使用土地的轨道,成为正规的行使政府职能的土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1992年度农垦北安土地管理局曾获农场总局授予的土地管理“先进单位”称号;1999年度曾获省土地管理局授予的土地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和垦区落界发证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0年度曾获省土地管理局授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和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最佳单位”称号。
  二、管理机构
  1976年2 月,北安农管局在基建水利处设置了土地环保组,当时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从事这两项工作,而是由基建水利处从事建筑和从事水利工作的人员兼管土地、环保工作。1981年,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北安农管局在基建水利处内设置了土地管理办公室,各农场也都在了农场的基建科或水利科内成立了土地管理办公室。虽然管局、农场两级都成立了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但都没有设置专职的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基建或水利工作人员兼管。
  1983年底到1984年6 月,管局和各农场土地办陆续配置了专职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仍与基建水利处和各农场基建科或水利科内合署办公。管局土地办配置2人,各农场土地办各配置1人。
  1987年,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和黑龙江省编委、省土地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黑财农字[1987]第151 号、黑土[1987]第58号文件精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于1988年初下发了农总编字[1988]第1 号文件《关于设立土地管理处的通知》。据此,北安农管局在局机关设立了独立的土地管理处(简称土地处)。紧接着管局所属各农场陆续设立了独立了土地管理科(简称土地科)。农场总局编委给北安农管局土地管理机构下达的编制人数为26人,其中管局土地处定编6人,实配5人;14个农场土地科定编20人,实有17人。
  农垦系统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均有收缴土地管理费的权利。根据黑财农字[1987]第151 号、黑土[1987]第58号文件规定,农垦系统收缴的土地管理费(还有其它一些应收费用)5%上缴到省土地管理局,其余95% 费用留在农垦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管理人员人头费及一切工作经费。农垦系统土地管理部门财务独立,单位严格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直接对省土地管理局和农场总局土地管理部门,不受农场和管局制约。
  1989年5~6月间,根据农总编字[1988]第 1号文件精神,北安农管局土地处将14个农场土地科三权(人、财、物)上收到土地处,实行行业垂直领导,其它(党务、精神文明建设等项)与农场双重领导。同时,将各农场设在土地科的耕地占用税收缴人员(编制为14人)一起上收到土地处。土地管理人员上收17人,耕地占用税收缴人员上收14人,合计上收31人,土地处按编配齐6 人,北安农管局土地管理机构总人数为37人。1991年初,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农垦系统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收缴耕地占用税业务,移交给农垦各级财务部门,但由土地处上收的各农场耕地占用税收缴人员,没有退还给各农场,仍留在各土地科从事土地管理工作。
  1991年,根据黑龙江省编委、省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黑编[1991]第36号文件《关于省土地管理局驻国营农场系统土地管理机构名称的通知》和黑土农森[1991]第27号文件《关于转发省编委黑编[1991]第36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北安国营农场管理局土地处,改为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驻农垦北安土地管理局,原级别不变。农垦北安土地局下设财务、土地监察、地籍管理和内勤4 个业务科室。
  1998年5月,根据黑龙江省编委下发的黑编[1998]第3号文件《关于农垦、森工系统土地管理机构上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下发的黑土[1998]第11号文件《关于农垦森工系统土地管理机构上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北安分局土地管理系统三权(人、财、物)上收到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党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仍由各土地管理部门所在单位负责,实行双重领导,更名为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驻北安分局土地管理局(简称北安分局土地局),下属驻各农场土地科,更名为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驻某某农场土地科。上收人员35人,其中:在岗28人,退休人员7人。
  2000年,根据黑龙江省编委下发的黑编[2000]第224 号文件《关于原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驻农垦、森工系统派出机构更名的通知》精神,原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驻北安分局土地管理局,更名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北安分局国土资源局”,原级别不变;原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驻各农场土地科,更名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某某农场国土资源科。北安分局国土资源局历任局(处)长是:程士信、赵联芳,历任副局(处)长是:程士信、张维先。
  北安分局国土资源局(原土地处、土地局)自组建以来,十分重视土地管理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早在1984年全管局有13名土地管理人员参加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干部学校举办的土地管理专业中专班学习,1987年毕业后成为北安管局土地管理战线上的骨干。1989~1991年选送5 名土管人员参加了省土地局在东北农业大学举办的土地管理专业大专班学习;1992~1996年选送7 名土管人员参加了东北农大举办的土管专业本科班学习;1996~1998年选送16名土管人员参加了省土地干校举办的广播电视土管专业大专班学习;1999~2000年选送12名土管人员参加了东北农大举办的土管专业本科班学习。截至2000年,北安分局全部在岗土管人员都获得土地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北安分局全体在岗土管人员经参加省土地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举办的土地管理岗位培训学习,全部取得了由国家土地局颁发的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上岗《合格证》。
  三、地籍管理
  (一)土地划界北安分局所属国营农场自40~50年代开荒建场一直到80年代末期,各农场使用的土地都没有明确划分界线,经常发生一些土地纠纷事件,特别是农场与地方界线纠纷案件尤为突出,不仅造成农场与县(市)及周边乡(镇)、村、生产队关系的紧张,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农场对所用土地的合理开发、使用及长远规划,直接关系到农场整体经济的发展。
  1977年3 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处理土地划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要求:“凡使用土地未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的国营农、林、牧、渔、苇场、农村生产队及其它农业生产单位,都要进行土地划界工作”。根据这一精神,北安农管局及所属各农场从1977年4 月,组织管局农场土地管理人员与黑河地区、各农场所在各县(市)土地划界人员,开始进行土地划界工作。到1989年底,历经近13年,陆续完成了北安分局14个国营农场土地划界工作。土地划界成果经各县(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划界办后,由省政府陆续下发了13个农场批复文件。襄河农场土地划界成果因与德都县(现五大连池市)政府上报情况出入太大,省政府1999年以前一直没有下发批复文件。到1999年经省土地局划界处重新现场落界,经黑龙江省测绘局重新勘测,重新完成了划界工作,成果上报省政府后,于1999年省政府对襄河农场土地划界成果下发了正式批复文件。至此,北安分局所属14个农场土地划界成果全部得到省政府正式批复文件。
  格球山农场土地划界成果, 1982年获得批复, 1983年德都县政府即给格球山农场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锦河农场、红色边疆农场(黑河市境内部分)土地划界成果,1985年获得批复,同年黑河市政府给锦河农场、红色边疆农场(黑河市境内部分)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尾山农场土地划界成果,1982年获得批复,1994年德都县政府给尾山农场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7~1999年由省政府陆续给红星、长水河、建设、龙镇、逊克、红色边疆(孙吴县境内)、龙门、襄河、引龙河、二龙山、赵光等农场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由省政府给锦河、红色边疆(黑河市境内部分)、尾山农场换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截至2000年,北安分局除格球山农场还没有换发省政府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外,全部领到省政府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北安分局土划界批复及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情况统计表)。
  1999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垦区落界发证工作现场会在北安分局天龙宾馆召开。省土地局副局长李德香、农垦总局副局长戚卫东、省土地局划界处领导、各分局主管土地副局长、部分农场主管土地副场长及农垦总局土地局、各分局土地局主要领导参加了会议。会上北安分局、九三分局,北安分局赵光农场、九三分局嫩江农场作了典型经验介绍;北安分局副局长王玉兰在会上作了题为《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三年赢得全局土地依法确权发证工作满常红》的经验介绍。1999年,北安分局土地管理局被省土地管理局评为“垦区落界发证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分局土地划界批复和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情况一览表 表2-21



  (二)农业后备土地资源调查
  农业后备土地资源,系指尚未被开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包括没有开垦的荒山、荒坡、草地、沼泽地、荒水面和河滩地等。1991年4~5月间,农垦北安土地管理局根据省政府下发的《黑龙江省农业后备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方案》,组织土地管理人员与各农场共同对全管局农业后备土地资源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的数据主要来自各农场1982年土地概查资料,1994年各农场土地、水利规划资料,待开发土地和草原资源调查资料及土地详查外业成果资料等。根据已收集的资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凡实地调查与资料不符的重新进行了量测,最后达到数据准确、可靠。经生产、林业、畜牧、水利、项目办及各农场审核检查无误、确定土地类型、位置、面积。
  北安分局农业后备土地资源调查成果:实有面积2 263.79亩,占全分局土地总面积16.81%,其中:宜农地568.152亩,占全分局土地总面积的4.22% ;宜林地761.326亩,占全分局土地总面积的5.66% ;宜牧地750.162 亩,占全分局土地总面积的5.57% ;宜渔地22.614亩,占全分局土地总面积0.17% ;暂不宜各业用地161.536亩,占后备土地资源总面积的7.14%.
  (三)土地详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的布署,北安管局从1989年7 月份正式开始进行土地详查外业调绘工作。
  北安市境内的赵光、红星、建设、长水河4 个农场由农垦北安土地局组织土地管理人员从1989年7 月到1992年10月完成内外业土地详查任务;德都县(五大连池市)境内的二龙山、龙镇、引龙河、尾山、格球山、襄河、龙门7个农场由德都县(五大连池市)土地局从1989年7月到1994年底完成内外业土地详查任务;锦河、红色边疆(黑河市境内部分)、逊克(一、二、三分场)三场由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从1990~1994年完成内外业工作;红色边疆农场在孙吴县境内部分由孙吴县土地局从1994~1995年完成内外业工作;逊克农场四分场(库尔宾)由逊克县土地局从1994~1995年完成内外业工作,五分场(大平台)由伊春林业局红星林场从1994~1995年完成内外业工作。
  1995~1996年,北安管局土地局完成了全管局土地详查内业汇总。
               分局农业后备土地资源调查统计表
                    (1991年) 表2-22                                 单位:亩



               分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汇总表 表2-23                                 单位:亩



  为了科学地进行日常地籍管理,强化土地权属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保持土地详查成果的现实性,为垦区经济发展提供土地利用及权属变化数据信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1995]第68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完善日常地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北安管局土地管理部门,从1996年开始每年都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根据变更调查资料,经核实后进行年度土地统计。
                 分局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000年) 表2-24                                 单位:亩



  (四)地籍初始调查及土地登记
  为做好垦区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的确定(地籍初始调查),全面开展了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土地登记注册发证、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台账等项工作。省土地局驻农垦北安土地管理局于1991年7月在引龙河农场举办了地籍调查工作培训班,北安垦区全体土地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9 月北安垦区在各农场开始进行居民点地籍调查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人员开展地籍调查工作能力,以北安管局名义于1997年3 月聘请省土地局地籍处、划界处和省土地勘测规划院领导及技术人员来北安垦区,在北安管局赵光党校举办地籍调查、土地划界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除全体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外,还有部分水利、基建、林业部门的人员。4 月在龙镇农场进行了地籍调查成果复查试点工作。复查的内容包括:外业丈量的精度,地籍调查表格填写及四邻认证情况。6 月又在龙镇农场召开北安垦区地籍调查复查工作现场会。1998年10月在格球山、引龙河、龙门三个农场土地科召开了土地管理基础业务标准化现场会。两次现场会对地籍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大地推动作用。各土地科对地籍初始调查成果即每一宗地都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核实,并做到了“三统一”,即统一表格、统一标准、统一装订,达到了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的《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中提出的各项要求。
  省土地局驻农垦北安土地管理局,自1991年开始开展地籍初始调查工作,到2002年,经过近12年的努力,完成了北安垦区全部居民点地籍调查发证工作及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台账工作。
               分局各农场建成区宗地数统计表 表2-25



  四、土地规划
  (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发[1997]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黑政办发[1997]46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农垦总局关于土地规划工作的部署,北安分局所属各农场于1997年11月开始编制本农场1996~2010年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8年5 月全部完成编制工作。同年10月,经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验收,按验收意见各农场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由农垦北安土地管理局汇总,编制了北安分局1996~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 、规划编制的依据
  (1 )中共中央中发[1997]11号文件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黑政办发[1997]46号文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3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给农垦总局、分局及农场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及土地开发指标。
  (4 )《北安分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远景目标纲要》、《北安分局国民经济统计年报》和北安分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等。
  (5 )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准备的“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土地需求量预测”等专项研究资料。
  (6 )各部门发展规划和用地计划,小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农业、林业、交通、气象等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2 、规划编制的原则
  (1 )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的原则。
  (2 )遵循科学性、经济性、法规性和统一性的原则。
  (3 )认真贯彻执行在优先安排农业用地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其它各业用地的原则。
  (4 )坚持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和加强土地环境建设,以达到社会与经济生态高度统一的原则。
  3 、规划编制的方法采取
  土地利用指标调整与土地利用分区相结合的方法。北安分局规划实行用地指标控制,农场规划实行用途管制,以图件为主。在各农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北安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与各专项规划相结合,把各项用地指标分解并落实到农场及地块。为了提高规划的可靠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有关专题的研究。
  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重点突出农用地的布置,在具体编制过程中,突出一个中心,即以土地的基本国策为中心;把好四个环节,一是土地利用现状分析,通过对土地利用现状、特点、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和土地发展战略的研究,提出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和任务;二是土地适宜性评价,通过土地适宜性研究,确定各类土地的等级和用途,按照土地主导用途划分土地利用分区,明确土地用途功能;三是土地需求量预测,通过对各部门的用地规模预测,经过协调平衡后,确定各项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并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农场,把用地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通过用地计划来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四是建设用地研究,通过研究明确建设用地的规律和特点,确定建设用地的原则和任务,对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指标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土地总体规划的合理安排各项用地的目的。
  2000年,北安分局国土资源局被省国土资源厅评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先进单位,史长凯等15人被省国土资源厅评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先进个人。
               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表
                 (1997~2010年) 表2-26                                单位:公顷



  (二)划定基本
  农田保护区1994年,北安农管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精神,开始编制北安农管局各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1998年国务院对1994年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于当年12月以国务院第257 号令重新公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第257 令于1998年对已公布的《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也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发布。北安分局根据修改后的两个条例,制定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北安分局关于印发北安分局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的通知》(北垦局函[1998]91号),对1994年编制划定的全管局基本农田保护区全面进行了修改。
  北安分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编制划定工作,完全是根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政府颁布的两个条例进行的。具体做法是结合北安垦区耕地适宜性评价资料,以土地现状调查宗地为单元,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每个农场的具体地块。1996年全管局耕地面积为270 051.8 公顷,根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北安垦区的现状及土地开发潜力,确定全管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241 983.6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88.5%,为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北安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严格实行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制度。对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办理,严禁一切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对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除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外,必须落实基本农田占补平衡方案,并且必须按省规定标准由占地单位或部门缴纳基本农田制地费,确保耕地总量的平衡。
  五、用地管理
  为了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达到对土地利用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的目标,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各项用地指标和土地本身的主导用途,采取用途分区和指标调整的方法,北安分局国土资源局将土地利用划分为农用地区、建设用地区和未利用地区三个土地利用分区进行管理。
  农用地区是指直接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土地用途的管制原则是:被划入农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的土地,鼓励农用地区内的其它用地转为农业生产用地;按规划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占用农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林地、牧草地等进行非农业建设或擅自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污染农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并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北安管局1996年农用地面积为 675 278.4公顷,规划到2000年农用地面积达到679 805.0公顷,增加4 526.6公顷。
  建设用地区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北安分局建设用地区主要是指居民点、独立工矿、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的管制原则是:各项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用地的,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它用地区内零散分布的农场居民点向场部建设用地区集中,严禁本地区以外新增用地搞居民点建设。严格控制按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控制农场居民点建设用地和交通、水利设施建设用地总量。北安管局1996年建设用地面积为19 218.4公顷,规划到2010年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20 135.1公顷以内,增加916.7公顷。
  未利用地区是指农用地区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其管制原则是:未利用土地服从特定用途需要,本着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后备土地资源,适当开垦宜农耕地,同时对未利用地区的湿地、滩涂等地加以保护,不得随便开发利用,以保持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北安管局1996年未利用土地面积为102 481.9公顷,规划到2010年未利用土地面积减少到97 038.6公顷。
  六、土地监察
  (一)国土观念宣传教育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是国家三项基本国策之一。中国人口多,耕地少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黑龙江省垦区的情况与国家的基本国情比较,小有区别,垦区的人口相对比较少些,耕地面积相对比较多些,人均耕地为20亩,与全国人均耕地面积相比多很多。针对垦区的实际情况,到目前为止,垦区仍有一些干部、职工群众,对国家的土地国情、国策认识不清,滥用浪费土地和违法使用土地以及无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提高垦区广大干部、群众土地国情、国策观念,增强土地管理法律意识,北安分局土地管理部门自1988年正式组建为省土地管理派出机构以来,就把国土观念、以法用地、以法管地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土地管理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要印刷一批土地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法律、法规条文的宣传标语在全分局张贴,各农场及生产队利用黑板报出专刊进行宣传土地法律、法规。各土地科每年利用农场有线广播和电视进行1~2次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广播、电视讲话,并利用专车深入到生产队进行宣传。1991年国务院决定每年的6 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从此,每年的6 月25日这一天,全分局都要举行大规模的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分局主管土地的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分局土地局在农场举行大型的土地管理咨询活动,散发传单;各农场主管土地工作的场领导也发表电视讲话,各土地科深入到生产队广泛宣传土地法律、法规。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广泛深入的开展土地基本国情及土地法制观念的宣传,使得北安垦区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人口、粮食的基本情况与土地供需矛盾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逐渐认清了在土地问题上只顾眼前利益,是一种短视、不顾大局、狭隘的小集团思想,这种思想有损国家利益,有害人民。广大干部、群众提高了土地法制观念,土地的基本国情、国策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特别是分局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国情、国策观念以及依法用地、依法管地意识明显增强。
  分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土地国情、国策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自身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也不断提高,土地管理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和强化,以法管地的力度加强,为北安垦区保护耕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振兴北安垦区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二)土地监察
  为保证土地管理法津、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防止和及时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土地监督检察制度》(试行)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1990年下发的第1 号令《黑龙江省土地管理监督检察办法》的规定,北安管局土地局每年都要组织1~2次全管局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大检查活动。检查的具体内容是:各土地科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及有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三项建设用地、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土地闲置撂荒情况,重点检查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用地大户圈占土地造成闲荒的土地情况;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重点检查是否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违法占地是否立案、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案件是否做到公开处理、卷宗是否规范,案件处理是否真正落到实处等。
  通过土地执法大检查活动的开展和广泛深入地进行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得北安垦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国情、国策观念明显增强,以法管地、以法用地的意识不断地提高。1990年以前,多数农场在搞国家建设(公建)项目时,都是先占用土地建设后再补办用地手续,有个别单位领导以言代法,建设项目建成也不补办用地手续,个人建住宅占用宅基地不办用地手续的也时有发生。经过土地执法大检查活动的深入开展,违法占地现象逐年下降。1996年土地执法大检查时全分局共查出违法占地案件81起,其中:国家建设占地案件58起,个人违法占地案件23起;2000年土地执法大检查时,全分局查出违法占地案件30余起,基本都属个人违法用地。
  在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监督检察制度工作中,赵光土地科土地管理员陶清(现已退休)曾被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连续三年(1989年、1990年、1991年)评为省级“土地卫士”称号,其中1989年被评为省级“土地卫士标兵”称号;北安分局土地管理局监察科长孙启进曾被省土地管理局评为2000年度省级“土地卫士”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