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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作目标

第二节 工作目标



                第二节 工作目标
  1986~1998年期间,每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各年指标数略有不同)大体包括如下内容:
  1、 全年职工因公死亡率、事故死亡率不超过万分之零点四三到万分之一。
  2、 全年职工因公重伤率不超过万分之零点八到万分之三。
  3、 全年火灾事故(不含森林火灾)经济损失在人均0.4~0.6元以下。
  4、 全年交通事故台车直接经济损失在8~50元以下。
  5、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要做到无乱制、乱购、乱安装现象;杜绝报废再用,无证操作和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件。
  6、 全年事故结案率达到100%,事故发生一个月内处理结案完毕。
  7、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场(厂)级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安全办每月召开一次例会。
  8、 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控制在森林总面积的万分之五以下。
  9、 职工在从事承包项目以外的生产活动中,发生死亡人数控制在万分之零点八以下。
  10、 积极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增训率农机人员达到80%以上,电力人员达到100%,基建人员达到85%以上(以培训记录为准)。
  11、每年领导亲自组织、带队进行4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以书面报告为准)。
  12、全年各种经济损失在职工人均2.50元以下;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措经费,要专款专用;安全机构健全,按规定配齐专职安全人员。1999~2000年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如下:
  (一)事故控制指标
  1、 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计划外用工,下同)因公死亡率控制在万分之零点五二以下。
  2、 职工因公重伤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
  3、 火灾(不包括森林火灾)经济损失控制在当年工农业总产值的万分之三以下。
  4、 交通事故死人率、伤人率、事故率分别控制在0.26人/百台车、0.33人/百台车、0.47起/百台车。
  5、森林过火面积控制在森林总面积的万分之三以下。
  6、煤矿死亡(包括个体)低于2人。
  7、锅炉、压力容器要符合国家规定,杜绝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8、私营、个体承包企业死亡人数控制在2人以下。
  9、建筑企业职工因公死亡低于2人。
  (二)安全工作目标
  1、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省政府及农垦总局、分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2、每年至少对基层干部和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特别人员培训达到100%。制定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3、每年由领导带队至少进行4次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每次检查后以发通报为准。坚持开展“逢九安全讲评日”和“安全月”活动(每月9日、19日、29日、每年9月)。
  4、加强事故统计,及时报告职工伤亡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期上缴事故罚款。
  5、确保安全投入,年初将安全技措经费列入财务计划,年终有使用明细并上报管局。
  6、安全组织机构健全,有专职安全员,安全工作有创新、有成效。
  7、加大隐患治理整改力度,对存在的稳患要全力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