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搞好安全生产“小立法”,推行各种责任制,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措施。自1986年以来,以管局及管局安委会名义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办法、规则等项制度,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具体有:1986年 6月出台了《安全生产奖惩暂行办法》;1987年3月制定了《春播安全生产十五条准则》,7月制定了《麦收、秋收作业安全生产二十六条规则》;1988年9月制定了《劳动者安全管理目标和经济处罚实施细则》;1989年3月制定了《管局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奖惩与评比办法》;1990年 3月下发了《关于提取劳动保护技措经费的通知》,修订了《春耕、夏管安全生产规则》, 7月修订了《收获阶段安全生产规则》,12月制定了《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1998年7月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程与规则》等。
1990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做到:“五包、四定、三挂钩”。五包为:主要领导包面,分管领导包片,业务部门包线,基层干部包班组或家庭农场,班组或家庭农场包职工;四定为:定目标,定职责,定措施,定奖惩;三挂钩为:安全与奖金挂钩,安全与评先进挂钩,安全与晋级挂钩。1990年以后,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年年修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与考核办法、奖励与惩罚、考核分工》。并且每年7月20日至10月27日在全管局开展“百日安全”活动。
1988年开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把手签责任状制度,管局局长在年初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与各农场(厂)场(厂)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各农场(厂)场(厂)长和生产队(车间)一把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职工与生产队(车间)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1992年,实行了“一档两簿”规范化管理。一档是农场(厂)有安全生产工作档案;两簿是生产队(场直单位)、局直单位统一由管局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记录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