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粮食第九章 粮食 第九章 粮 食
一、管理机构
1986~1992年,北安农管局机关设置粮食处,各农场设粮食科,分场配一名粮食助理,实行三级管理体系。粮食处对14个农场粮食科的业务工作予以管理、指导。赵光粮油加工厂、龙镇粮油加工厂隶属管局粮食处直接领导。
1989年3月5日,北安农管局与首都钢铁公司(简称首钢)生活委员会,签订共同投资改造低产田,建立首钢大豆供应基地。北安农管局当时下发了北垦局发[1989]第25号文件,成立了北安农管局首钢协作办公室,与粮食处合署办公,工作任务是为首钢组织、发运大豆,同时担负结算工作。首钢协作办公室主任是:葛景顺(兼),副主任是:腾文君。
1992~1998年,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缓解管局各经营粮油单位之间的矛盾,经管局党委决定将当时的管局外贸公司、粮油公司、粮食处合并成立了北安农管局粮贸总公司,并成立粮贸总公司党委。管局粮食处(局)的职能工作全部由粮贸总公司的粮政科负责。
1989年12月,根据农场总局要求,北安农管局下发了北垦局发[1989]第36号文件,成立了“农垦北安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农垦北安粮油市场管理办公室”。“农垦北安粮食稽查中队”隶属粮食处(局)领导,中队长:葛景顺(兼),副中队长:滕文君。
1998年10月,由于国家粮食政策的调整,管局决定将粮食处从粮贸总公司分离出来,重新组建北安分局粮食局,以加强对北安垦区粮食市场的管理。同时,重新调整了粮食批发市场的领导成员。粮食局(处)历任局(处)长是:车文群、葛景顺、刘兴久、腾文君、徐达忍;历任副局(处)长是:葛景顺、滕文君。
二、粮食管理
1986年以后,随着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粮食管理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在对粮食管理上出现了比较混乱的现象,如:定购任务完不成,经济效益不高等。反映出现有的粮食管理体制、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省政府、农场总局加强了对粮食管理工作的力度。根据省政府和农场总局的要求,1986年,北安农管局设置了粮食处(后改粮食局),各农场也都建立了粮食科,成立了粮食中心化验室,生产队配置了专职粮食保管员、化验员。各级粮食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方针、政策,保证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管好、用好“三留粮”,组织商品粮的交售,做好粮食储检工作。同时,北安农管局粮食行业开始由单纯行政管理,走上统放结合,管理与经营相结合的轨道。
1989年,省政府下发的黑政发[1989]58号文件和黑政函18号通知,决定自1989年起对农场总局粮食实行包干一定两年,属指令性计划,列入目标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粮食定购任务必须层层实行责任制,农场总局局长对省政府负责,各农管局局长对农场总局局长负责,各农场场长对农管局局长负责,各农场以下生产队、承包组户要与农场场长签订粮食交售合同,保证完成国家定购粮任务。同时,继续实行“三挂钩”的优惠政策。
1995年,国家实施“米袋子”工程,即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这是国家粮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这次改革就是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的持续发展,保证粮食市场稳定。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粮食体制改革的总原则是“四分开一完善”,粮食工作实行在国务院宏观调控下,由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其目的是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中央和地方责权分明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符合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
三、基础设施建设
自1990年开始,全管局开展标准化晒场建设达标活动,各农场都把晒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计划,增加投入,迅速恢复晒场使用状态。各单位明确标准、建章立制,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经过全管局粮食战线广大职工的努力,晒场建设、仓容建设、晒场机械、粮食处理中心建设及粮食管理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提高粮食产量、质量,为提高粮食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0年,全分局粮食保化人员、检验仪器、晒场设施、仓容建设、晒场机械配备情况见以下附表。
分局粮食保化人员和检验仪器配备情况统计表
(2000年) 表3-49 单位:人 台
分局各农场粮食晒场及机械情况统计表
(2000年) 表3-50 单位:平方米 台 吨
续表3-50
分局各农场粮食仓容建设情况统计表
(2000年) 表3-51 单位:平方米 立方米 吨
四、粮豆上交(出口)
国家下达的粮食定购(出口)任务是指令性计划,是各级领导和粮食部门的责任,是农场职工应尽的义务,必须确保完成。北安分局各农场广大职工有很强的国家观念、整体观念、任务观念,有很高的执行国家计划、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自觉性。多年来,无论是风、霜、雨、雪、雹、虫、旱、涝等自然灾害带来多大的困难,全管局连年完成了国家粮豆上交(出口)任务。从1998年开始,取消大豆出口任务;2000年小麦退出国家定购任务。
二龙山农场被农场总局评为1988年度出口大豆工作先进单位;格球山农场、尾山农场被农场总局评为1989年度完成粮食定购包干任务先进单位;北安农管局、逊克农场、长水河农场被农场总局评为1994年度粮食定购工作先进单位。
五、三留粮
(一)留种子标准:1980年,省农场总局农总〔粮〕字第176号文件规定,每亩地留种量选后即为供应和使用的最高限额,以农场为单位不得超过。小麦20公斤 /亩、大麦20公斤/亩、水稻20公斤/亩、大豆10公斤/亩、玉米3公斤/亩、高梁1.5公斤/亩、谷子1.5公斤/亩。
(二)留口粮标准:1980年,省农场总局农总〔粮〕字第 176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年留口粮275公斤(水稻加30%);食油以人定量,每人每月供应0.25公斤。各级招待所和医院患者食堂,按购粮量的3~4%供应食油;糕点业(不含面条)按购粮量的15~20%供应食油;糖果用油按糖果产量的3%供应食油;集体食堂承担外来人员就餐,用收粮票购粮,按购粮量2%供应食油;各种会议单独起伙时,按购粮量4%供应食油。副食豆按人每年11公斤计留。
1992年,调整为小麦、玉米按每人每年250公斤计留(水稻增加30%),食油每人每月供应0.25公斤,食堂按购粮量 3%供应;饮食业按市场价格供应;取消会议、夜餐、劳动等项补助粮。副食豆每人每年供应11公斤,顶抵口粮定量。
(三)留饲料标准:1980年省农场总局农总〔粮〕字第 176号文件规定,按牲畜类别和头(匹、只)数留粮标准,即为供应和使用的最高限额。土碎粮顶料要按纯粮率折合,豆饼 1公斤顶1公斤粮、糠麸3公斤顶 1公斤粮。户养猪饲料按省规定标准,实行交猪兑现,不得预付;家属队集体养猪用饲料,从家属队集体生产粮中解决,农场不补料。
1992年10月,执行调整后的饲料标准,按牲畜类别和每头(匹、只)留粮标准计留,为供应最高标准,由农场统一掌握使用,豆饼1公斤顶1公斤粮,糠麸3公斤顶1公斤粮。
分局上交国家粮豆数量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3-52 单位:吨
分局出口大豆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
(1986~1998年) 表3-53 单位:吨
分局各农场三流粮情况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3-54 单位:吨
(四)粮油供应
1980年,省农场总局农总〔粮〕字第 176号文件规定,口粮定量标准每人每月:一类(特种体力)25公斤、二类(重体力一级)22.5公斤、三类(重体力二级)21公斤、四类(重体力三级)20公斤、五类(轻体力)19公斤、六类(高中生)18公斤、七类(初中生)15公斤、八类(儿童)按年龄分段供应。1992年调整后的口粮定量标准,满一周岁儿童的定量在原基础上减少0.5公斤,高中生、轻体力、重体力二、三级定量在原基础上减少2公斤,重体力一级定量在原基础上减少1.5公斤,特重体力定量在原基础上减少2公斤。
口粮供应实行按工种以人定量办法。1986年以前,各单位按口粮实销公摊的粮食倒挂,余粮油部分没收倒挂,各户及食堂在粮本上存的余粮(以1986年前粮本存的余粮数为准)按每公斤面粉0.45元由各单位分批分期发给个人,粮店不再挂存。当月粮油供应,不再给存余粮。
1988年10月,开始执行“谁吃粮谁花钱”的原则,粮油倒挂由户粮食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人口定量按月交纳。余粮坚持节约用粮,计划用粮,节约归已的原则。
1989年,根据国家物价改革和粮食(油)供应体制改革办法,从10月份起,粮油倒挂补贴改“暗补”为“明补”,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成本价供应补贴差额,依据本人定量逐月发给个人,粮店凭证按购销成本价供应。定量标准仍执行大米每人每月 1公斤,菜豆顶抵口粮,定量供应,豆油除按定量外,每人每月补助0.5公斤。对1989年9月30日前个人结余粮油归己政策不变,原供应价格不变。实行新的补贴办法后,粮油供应仍凭粮油供应证按月定量供应,当月售完,过月不购者一律作废,粮店不再保留节余粮油。
1990年10月份起,在豆油价格基础上,大豆调价后的标准豆油供应价格为4.70元/公斤,提高幅度为27 %。调后每公斤豆油增加倒挂补贴1.0元,随同以前补贴费一起发给职工。
1992年 4月,国务院决定适当提高小麦、稻、谷、玉米定购价格,每公斤分别提高0.12、0.10、0.068, 0.40元。省粮食厅规定各单位逐月按人头缴纳经营费用(面粉按16公斤,大米1公斤,豆油 0.75公斤计算)交给供应各单位口粮的所在地粮店。从10月份起对供应粮油标准进行了调整,在1991、1992两年每人每月补贴11元的基础上,每公斤面粉再补贴经营费0.25元、大米0.47元,豆油0.40元,逐月按定量发给个人,仍执行明补。继续执行凭粮证、凭票、定量供应政策。供应口粮、食油一律凭粮证按月、按工种定量供定,不准提前供应,跨月余粮保留三个月过期作废。
1996年 4月,粮食定量、限价销售和市场营销相结合,局直各单位职工、家庭基本口粮实行定量、限价供应,供应标准:每月每人基本口粮9公斤,豆油0.5公斤。同时不得启用已经终止流通的粮油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