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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扶贫起步

第二节 扶贫起步


 
                 第二节 扶贫起步
  一、治穷对策
  “七五”期间,农场总局、管局和贫困农场,都致力于脱贫工作,寻求脱贫致富的门路和途径,形成一些脱贫的基本思路和对策,为脱贫工作积累了经验和奠定了一定基础。
  (一)深化改革。“七五”初期,基本上达成了要继续坚持改革方向的共识,主要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及家庭农场的经营责任制形式,加快职工家庭经营由“两借”到“两自”的步伐,鼓励职工发展个体庭院经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私营经济,促进部分职工家庭成为农场的经营主体之一。另外,强化农场统一经营的职能,特别是生产队的职能,使其发挥服务、管理、协调、经营、开发等基本功能,成为大、小农场统分结合的纽带;同时,引进竞争机制、风险机制、法律机制,完善工、商、运、建、服企业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优化产业结构。管局和农场邀请专家帮助贫困农场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加速资源开发利用,优化农场产业结构思路。主要是稳定和调整种植业结构,争取国家重新核实上缴粮和税收指标,对一部分不适宜耕种的土地实施退耕,同时压缩小麦种植面积,增加水稻、经济作物、饲料作物比重的。利用草原、沼泽、水面发展奶牛、黄牛、绵羊和鱼类等畜牧水产业。以资源为依托,选准和建设各贫困农场乳品、制糖、屠宰、制革、油菜和大豆加工及浆果、菌类、中草药采集等骨干工业和主导产业。
  (三)增加农业投入。通过采取挖截流沟疏导空山水,鼠道排除壤中水,区域治理排除低洼地积水等措施,改造低产农田。另外,增加农机具设备和增强抗灾能力的资金投入。同时,依靠科技扶贫,利用实用新技术、引进新工艺、开展技术培训和建立、推广、发展科技示范户和实验区,推行机械作业标准化等。
  (四)向管理要效益。对工、商、运、建、服企业,控制编制和劳动定额,降低劳动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经济核算和市场信息工作,力争做到每个企业不亏损,改变贫困农场“以农补工”的不正常状况;对承包组织和家庭农场实行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财务、产品、农机、合同和土地管理,以解决宏观失控,导致效益下降问题。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七五”初期,省农场总局关于脱贫的指导方针是“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综合治理、提高效益”。这个方针当时没有被多数贫困农场真正接受。一些贫困农场的领导班子存有靠(靠上级增加投入资金和退库,靠老天给个好年景)和熬(苦熬岁月、对付生产、无可奈何、听天由命)的心态。虽然制定了脱贫规划和措施,但等靠要思想作崇,脱贫成效甚微。根据格球山和尾山两个农场实现脱贫工作所取得的效果,可以说明一个决心大、敢于负责和落实扶贫措施的领导班子,对脱贫、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重要性。
  二、政策争取
  “七五”期间的脱贫工作,很大程度上都把精力花在了争取国家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上。当时的贫困农场贫困的原因,除历史和自身原因外,另一重要原因是源自国家的资金政策、产品政策、社会负担和区域性经济政策。实行“拨改贷”的目的,主要是抑制全国性的投资过热,而贫困农场普遍是投资不足,平均亩投资水平过低。因此,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管局和农场向省农场总局和国家争取了一系列的扶贫优惠政策。这些建议得到了省农场总局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使得贫困农场从“八五”初期开始被纳入国家扶贫序列至今。
  (一)针对“拨改贷”和流动资金贷款上的“一刀切”问题,提出建议:
  1、应按1980年国家核定的额度补足农场流动资金。
  2、对贫困农场实行企业(场长)承包,以前的陈贷实行豁免或对陈贷实行停罚息5~10年。
  3、对贫困农场当年农贷实行无息或低息政策。
  4、贫困农场与银行实行横向联合、股份经营,转贷款为投资共负盈亏。
  (二)针对当时粮食合同指标过高和粮价过低问题,提出建议:
  1、 重新核定国家征购粮指标,在价格双轨制条件下,按合同契约落实,允许贫困农场自行处理合同以外的农副产品。
  2、 对贫困农场粮食价格,特别是由于地理、交通原因影响的经营损失,实行区域性价格(或价格补贴)政策进行弥补。
  (三)针对贫困农场社会负担过重问题,提出建议:
  1、 原劳改农场的负担和损失,属国家和省政府决策因素所致,非企业经营原因,应由国家财政承担。特别是1984~1986年 7个(包括五大连池农场,后划归地方管理)因归属劳改系统发生经营亏损 11 079.7万元,以及移交过程中的直接经济损失868.2万元,是上级决策失误造成的,应由国家弥补。
  2、贫困农场应从缓实施集中办学。
  3、 贫困农场负担的公检法经费,民兵活动经费补贴,越出企业应承担的范围,因农场照章纳税后,不应再支付这些补贴,国家应优先解除贫困农场的这些不合理负担。
  4、 贫困农场不能按月支付职工工资,无力实施“三项基金”(干部、工人、合同工的离退休费和养老金)的社会统筹,应由国家财政、企业、社会保险部门协议合理的办法解决。
  (四)针对地方区域性政策不合理部分,提出建议:
  1、 对国营农场特别是贫困农场在经济改革以来所办工业应与农村工业同等享受国家规定的乡镇企业待遇。这部分企业既非“国营”,也不是“场办”,属非国有经济范畴。因此,当地政府及有关银行、税务、工商部门应从政策上加以扶持,不应节制。
  2、对贫困农场不合理的税收应当豁免,如养路费、环保费、城市维护建筑税、教育附加费等。
  3、刹住对农场收费方面的不正之风。
  在扶贫初期,对扶贫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一是划分贫困农场的衡量指标不能全面反映贫困与非贫困的界限,还有一少部分未确认为贫困农场的实际上也是贫困农场。二是对贫困农场脱贫期望值过高。按当时省农场总局所制定的贫困农场脱贫工作规划要求,在“七五”后 3年中,应有一半以上的贫困农场“脱贫”,其余的也接近脱贫标准。三是按照实行场长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职工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贫困农场的干部、职工收入与非贫困农场差距拉大而且相差悬殊,以及对贫困农场的前途命运的思索(试图将贫困农场移交地方市县或实施破产等)。
  随着扶贫工作的进展,逐渐地找准了贫困农场的贫困原因和贫困症结,制定了合理可行的脱贫规划和思路,为争取国家“八五”、“九五”期间扶持和提供优惠政策奠定了思想基础,提供了实践经验。但由于没有纳入国家扶贫序列,国家的扶贫政策很难落实到位,省农场总局投入的资金又有限,贫困农场没有积累能力,脱贫工作效果并不十分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