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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况

第十七章 土地

第一节 概况



  一、土地面积
  龙镇农场于1955年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在龙镇建场。1958年7月前,省公安厅北安劳改工作分局技术室,对龙镇农场进行了土地利用规划,划了场界。确定了土地使用范围,总面积为779.657亩,其中耕地1955年为29,175亩,1957年达177,180亩。
  1959年龙镇农场先后与二道河农场、引龙河农场、襄河农场、龙镇人民公社合并,土地总面积1,931,565亩,其中耕地面积为236,932亩。
  1963年又将引龙河、襄河农场和龙镇人民公社分出,龙镇农场(含二道河农场)。土地总面积为779,657亩,其中耕地面积为221,364亩。
  1976年,省政府划界领导小组来龙镇农场划界,划界成果中核定龙镇农场的总面积(包括81378部队、81123部队占地122,100亩)为709,500亩,龙镇农场实有土地面积为587,400亩,其中耕地为266,900亩。
  1983年,北安农场管理局基建处区划办进行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量算龙镇农场的土地总面积为587,582亩(不包括部队占地),其中耕地面积为246,234亩)。
  二、场界沿革
  (一)81378部队、81123部队办农场占龙镇农场土地。
  1967年5月,吉林省驻军3010部队,向龙镇农场提出要军需土地办农场,经当时龙镇农场红色造反者接管委员会和龙镇农场军管组同意,并经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67)93号文件《关于龙镇农场拟将4分场耕地划给3010部队的报告的批复》的批准,龙镇农场将当时的4大队(5、6、7、8、9道岗)全部土地77,500亩,其中耕地24,735亩,房屋3,850平方米,木桥3座,简易房舍600平方米,全部移交给3010部队使用(现称31123部队)。
  1968年初,3009部队也申请办农场,经省革命委员会(68)76号文件批准,龙镇农场军管小组同意,3009部队在龙镇农场7分场(现17队)建场,后3009部队提出到3010部队农场附近建场。经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1968年2月29日批复,同意3009部队换到龙镇农场的 2、3、4道岗建场。当时的龙镇农场3分场2队撤出。将土地44,600亩,耕地15,195亩,房屋2, 600平方米,水井3眼等固定资产移交给3009部队使用。1969年3009部队在绥棱县建新农场后,将原龙镇农场土地、房屋等全部交给3010部队农场。1972年经沈阳军区调整,又将这部分土地和房屋等交给3289部队(现称81378部队)农场。
  1976年黑龙江省政府划界领导小组来场进行划界工作时,龙镇农场与81378、81123部队签署了《关于土地使用和土地界线情况的说明》,明确在部队继续办农场期间,龙镇农场与部队农场的土地使用界线,回顾了部队占地的历史过程,说明书第三条指出“部队界限内的土地归部队农场使用,不准接收其他单位进界生产,今后部队换防,部队农场移交另一部队时,应与龙镇农场打个招呼。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5]192号文件和龙土[76]12号文件精神办理移交手续”。
  关于上述两个部队的占地问题,龙镇农场曾于1973年12月11日和1976年4月7日两次行文向德都县土地管理委员会提出要求部队退还土地。
  1981年龙镇农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5]192号文件和国发L1978]20号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198]9号文件的精神,派副场长马韬、办公室主任陶绍毓、基建科副科长杜洪生3人携带龙农[81]40号文件《关于要求退还部队占用农场土地的请求报告》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央军委反映情况,要求部队退还龙镇农场土地。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二)龙镇农场与沾河林业局的两次互换土地
  1967年沾河林业局开始在蔡家岗(龙镇农场14队)南建新局址,经东北林业设计院勘测设计,规划了用地范围。7年后,1974年因沾河林业局扩建贮木场、新建机械大修厂、木材加工厂等建设用地,要求在原贮木场北侧进行扩建,并向龙镇农场提出用地。而龙镇农场为了发展健康马群,选择繁殖畜牧基地需要草原。经沾河林业局与龙镇农场双方协商。1974年4月4日达成互换土地协议;沾河林业局将跃进林场讷谟尔河北岸,二支流东南方向的81、82林班内的草原部分568垧划给龙镇农场做为发展健康役畜基地。但林班内的林权仍归沾河林业局所有。龙镇农场将原3分场(现14队)与沾河林业局接壤的土地。沾河贮木场北部7号地96垧和黑北公路西侧蔡家岗养路工区以南5号地12垧土地划给沾河林业局做为建设用地。
  1981年沾河林业局为了将龙镇火车站北侧原局址的家属迁往蔡家岗——新局址,又一次向龙镇农场提出互换土地,经双方协商分别于1981年10月至1982年6月先后达成互换土地协议和补充协议共3份,其主要内容如下:
  龙镇农场同意将3分场(14队南)铁路东23垧耕地,14队东南北黑公路东32垧耕地,14队通往沾河林业局森铁处的南北路以东森铁处北的44垧耕地,沾河养路工区北、北黑公路西。电话线路东三角区内16队的4垧耕地,共计103垧土地交给沾河林业局使用。同时将上述土地上的部分人工林、防护林共计12垧交给沾河林业局经营。还将龙镇农场经营的炮台山81、 82林班568垧草原交给沾河林业局。
  沾河林业局同意将龙镇火车站以北,即原沾河林业局旧局址的所有土地计137垧,其中耕地123垧交给龙镇农场使用。上述土地面积内的房屋8,700平方米,其中砖房15栋面积3, 400平方米,按折旧计价卖给龙镇农场,其余草房不计价值交给龙镇农场。沾河林业局还同意将天龙山内林场内二支流南岸,原龙镇农场的81、82号林班北侧的80号林班570垧交给龙镇农场经营。并同意将龙镇火车站南侧,公路以西龙镇农场土地上的私有房屋83年底迁出。
  (三)沈阳军区守备7师21团、坦克团营建占用龙镇农场旧飞机场土地。
  龙镇农场1队南的旧飞机场是日伪时期遗留下来的。1958年3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海空字第39号文件批准龙镇机场为废弃机场。后于1964年2月6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办公厅东办发[64)1号文件又明确龙镇机场留用。关于1964年11月10日沈阳军区空军司令部作战处与龙镇农场达成了引日机场看管协议书》确定旧机场由龙镇农场负责看管。
  1978年守备7师21团根据上级指示在旧机场上开始营建,规定占地面积为49垧(700米 X700米)。1980年守备7师坦克团又在2]团东侧进行营建,规划占地面积为56垧(700米X 800米)。这个团的占地问题,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局发[1981]27号文件中明确表示同意占用,并附管区规划图各一份,根据此文件精神,1981年5月14日在北安国营农场管理局基建处主持下。龙镇农场与沈阳军区守备7师坦克团签署了《土地协议书》。上述两个团营区建成后超出了文件规定和规划范围,在营区外建了靶场,坦克团又建了弹药库,对此龙镇农场曾于部队交涉多次,并于1981年10月向黑龙江省军区递交了报告,要求部队退回超占的土地。但至今没有达成协议。
  (四)襄河农场场界与原龙镇农场界(即81123部队所占的8、9道岗)重叠问题。
  龙镇农场与襄河农场的场界协议书是1965年11月签署的。1973年6月15日根据省革委[1973]40号文件的精神,在原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界线并重签了协议,双方并无争议。1976年5月龙镇农场上报《黑龙江省土地使用及场界审批成果》中双方的边界也按协议中的界限上报的。可襄河农场的土地划界成果中把原龙镇农场的8、9道岗画入了襄河农场,上报德都县土地部门后出现两个8、9道岗划分重叠。为此德都县土地管理委员会曾于1979年召集两场进行了协商调解,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未调解成功。
  之后,龙镇农场于1979年2月12日的《龙镇农场与襄河农场边界重叠一事的意见报告》中向德都县土管委员会申述是龙镇农场土地的依据和意见,强调8,9道岗原属龙镇农场土地。现8、9道岗的土地襄河农场仍在使用。
  (五)土地划界工作
  龙镇农场的土地划界工作于1976年结束。上报成果一式6份(包括说明书、协议书、场界图)于当年5月份上报。1983年省土地管理局[83]55号文件作了批复,要求德都县发给龙镇农场《土地使用证》。龙镇农场土地部门也几次去德都县土地局联系此项工作,答复是待土地详查后再发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