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统战工作
第五节 统战工作
1955—1967年龙镇劳改管教支队没有开展统战工作,现在大部分统战对象是当时的劳动改造对象。1967—1976年统战工作由政治处负责,由于“文革”的干扰,统战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1976年10月,统战工作由宣传部代管。根据省委批转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国营农场系统就业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摘帽问题的请示报告》精神,经德都县委批准龙镇农场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军政人员58人摘掉反革命帽子,给予公民权。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落实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中,经过组织帮助联系返回原籍与家人团聚、安度晚年的有38人,来场投奔子女的有6人,对年老体弱无家可归的送到场幸福院安度晚年,有子女在生产队的即投靠子女安居在生产队。对这部分人按照中央关于“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无论工作与否工资照发,不扣病假工资。对于返场的6人,根据党的统战政策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对其中有专业特长的2人,按其所学专业分配了工作,工资保留原标准(月 36.50元)待遇。没有分配工作的,每月发给生活费25元,另加副食补贴13元,物价补贴5元,肉食补贴3.5元,洗理费4元。从1985年7月份开始,每人每月又增加17.00元,共计每人每月67.50元。对于返回原籍人员的工资和医疗费用的报销,均由场工会负责统一办理。
1979年10月,根据中央《关于落实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通知》精神,场党委成立了落实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场党委副书记谭玉明为领导小组负责人,宣传部部长王振先为办公室主任,负责统战工作。并专门召开了有关单位领导:公安局长、派出所长、劳资科长、计财科长会议,场党委书记王维新主持会议,具体部署统战工作。
1980年10月,王占河调宣传部任专职统战干事。统战工作从成立落实中发(1979)6号文件领导小组以来,落实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50人,其中恢复国家干部18人(副科级以上干部3人,一般干部15人);恢复工人待遇的起义投诚人员32人,落实受株连子女5人;落实家属10人;归侨、侨眷、港奥同胞29人,给内划外划右派平反8人。截止1989年底落实兑现统战经费15,161.20元。
在工作上,统战工作始终贯彻“长期并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使统战工作纳入了党委的议事日程,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四化服务的轨道上来,把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做为统战工作的根本目的。落实了各项统战政策,调动了各方面人士的积极性。出现了场劳模、管局先进个人,有的是农场总局、黑龙江省、沈阳黄埔军校的同学会会员,有的是德都县政协委员。海外侨胞回国探亲,不论所在国的社会制度和本人的政治态度如何,统战工作都本着宣传自己,了解别人的精神,都能主动接触和恰当的接待。南朝鲜华人孙乐民于1982年、 1984年、1989年3次来场16生产队探望爱人和儿子;台属董作甫于1989年5月来场探望分别40余年的爱人和女儿时,均受到管局统战部、场统战部及有关领导的热情接待和妥善安排,使其感到祖国的温暖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由于龙镇农场的统战工作成绩比较突出,得到各级组织和统战对象及社会的好评,1986年负责统战工作的王占河被评为总局统战工作先进个人,1987年度被评为黑龙江省统战工作先进个人。
部分统战人员概况:
一、戴宗:湖南省湘潭市人。该人系原国民党57师117旅351团上尉副营长,1949年12月在四川省南部随军起义,起义后在7兵团军官教导团川北军区军训队学习。1951年在川北军区南充县警卫营部任军事教员。1952年因追究历史问题。被送至军区政治部军官队学习,后移交川北劳改队劳动改造15个月回原籍。1955年又因追究历史问题被湘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56年12月湘潭市人民法院对戴宗撤销原判,认定为起义人员。1957年留场就业当工人。1968年12月被遣送到德都县太平公社劳动。1979年7月9日经湘潭市人民法院证明戴宗是起义人员,12月返龙镇农场工作。1981年2月23日经北安局党委,黑河地区人事监察局批准,恢复其干部籍,定为行政22级。落实政策后,戴心情舒畅,精神振奋,任农场19队副队长职务。
二、李振宇:河北省宁晋县人。1941年2月毕业于黄埔军校16期。曾在原国民党部队任排长、连长、少校团副、中校参谋主任、中校教育组长、中校教育处副处长等职。1949年9月19日在绥远起义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37军任参谋。1951年因追究历史问题被原23兵团军法处判处无期徒刑,1952年10月原华北军区军法处改判有期徒刑10年。1961年刑满就业。1976年5月30日德都县公安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李振宇恢复公民权。1980年4月2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军事法院对李振宇撤销原判,按起义人员对待。12月29日经北安局党委、黑河地区人事监察局批准,恢复其干部籍,定为行政18级(正科级),任龙镇农场三分场副场长,1983年调农场体改办任副主任。1983年被选为德都县政协委员。
三、戴洪图:辽宁省海城县人。毕业于黄埔军校第8期。曾任原国民党第8兵团司令部少将参谋处长,1948年11月1日在沈阳自动放下武器,向我人民解放军投诚,投诚后在解放团学习,以后在沈阳经商。1951年9月18日因追究历史问题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65年刑满就业。1976年5月30日德都县公安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戴洪图恢复公民权。1980年5月24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对其按投诚人员对待。12月29日经北安局党委、黑河地区人事监察局批准,恢复其干部职务,定为小教4级。1983年11月5日根据落实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有关政策精神,经场党委研究决定,将该人的工资从小教4级改为行政20级。1984年8月23日,根据中办发(1984)12号文件《关于提高部分原国民党将级起义投诚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指示精神,经场党委研究决定,将其行政20级调到行政17级。落实政策后任农场总局黄埔同学会名誉主席,黑龙江省黄埔同学会会员,黑龙江省民革成员,沈阳黄埔同学会理事,1985年8月出席全国黄埔同学会会议,受到中央领导的接见,并合影留念。
四、杨光耀:湖南省汀阴县人。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辟才胡同6条6号。该人曾在原国民党部队1兵团232师任上校副师长,1949年8月在湖南省长沙市随程潜、陈铭仁起义,起义后曾任我军52军125师副师长,以后调到中南军政大学及第4高级步校学习,后又调到长春军事师范学校任战术教官,1953年被资遣回北京,让他自己找工作,当时杨对部队资遣处理有意见,经其申诉,1955年部队根据当时的规定,改正连级复员,于1958年2月4日以“有右派言论”被北京西城公安分局将其送北京清河农场劳动教养,后转到黑龙江省兴凯湖农场。1966年 11月由兴凯湖调到尾山农场,后又调到龙镇农场直至1979年5月回北京。1982年10月2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复查,撤销1958年2月4日对杨光耀劳动教养的决定。根据中发 (1979)6号文件和黑办发(1980)25号文件精神,中央统战部(公文)统部发(1982)881号和中统部发文(1982)1081号批示,经黑河地区人事监察局1983年2月30日批准,对杨光耀恢复干部籍,定为行政18级,调回北京市西城区政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