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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判

第二节 审判



  一、组织机构
  1976年以前,龙镇农场没有专门的审判机构,一切审判工作都由地方法院负责。1977年3月龙镇农场人民法庭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成立。当时因场机关办公场所紧张,办公地点临时设在8号办公室(原公安分局办公室),与公安分局一起办公。7月份法庭与公安分局挪到原托儿所的小楼内办公。法庭在组织机构上虽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但其具体人员编制没有规定,所以龙镇农场党委根据当时情况暂定由3人组成,其中庭长1人,(由尹永俊担任),马运书和张风兰担任审判员,业务上隶属德都县人民法院领导。
  1979年由赵仁担任法庭庭长。1980年助理审判员马运书提为法庭副庭长,同时调入法警 1人,助理审判员1人。1983年2月,由韩文甫、黄世燕担任庭长。1983年8月1日,北安农垦人民法院正式成立,德都县龙镇农场法庭改为北安农垦法院龙镇人民法庭,业务由北安农垦法院领导。1986—1989年马秀森任法庭庭长。
  二、民事审判工作
  历年受结案件情况
  1977年受案27件,其中离婚11件,赔偿5件,其他11件,结案27件。
  1978年受案21件,其中离婚7件,赔偿8件,其他6件,结案21件。
  1979年受案38件,结案38件,其中离婚28件,赔偿3件,其他7件。
  1980年受案37件,其中离婚29件,赡养1件,债务3件,其他4件,结案37件。
  1981年受案39件,结案39件,其中离婚21件,赔偿7件,债务6件,其他5件。1979— 1981年离婚案占全部受理案件的68%,下乡知识青年离婚案占总离婚案的80%。
  1982年受案41件,其中离婚19件,赔偿8件,债务9件,其他5件,全年调解结案40件,判决1件。
  1983年受案34件,其中离婚20件,赔偿14件,均调解结案。
  1984年受案39件,其中离婚28件,债务3件,赔偿8件,调解结案38件,判决离婚1件。
  1985年受案44件,其中离婚26件,债务3件,赔偿7件,三养案件8件,全年调解结案40件,未结4件。
  1986年受案33件,其中离婚15件,债务2件,赔偿11件,赡养1件,经济案4件,未结4
  件。
  1987年受案50件,其中离婚23件,债务10件,赔偿9件,经济案8件,未结2件。
  1988年受案83件,其中离婚45件,债务13件,赔偿4件,房屋纠分1件,侵害公民名誉权 1件,经济案10件,执行案11件,全年未结3件。
  1989年受案83件,其中离婚37件,债务10件,赡养1件,结案81件,有2件未结。
  1977—1989年在结案件中没有发生反复和重新申诉的,案件中婚姻案件占60%,并且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债务案件也逐年增多,尤其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增多,而且在案件的内容结构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案情也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