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 1981年,农场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实行财务包干,增产给奖,超支受罚的办法。首先场对生产队及基层核算单位,根据自然资源和现有条件,规模确定当年的生产任务、人员、设备、资金、盈亏指标。在这“五定”的基础上,实行财务包干,并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即:基本工资部分按月发给职工,奖励部分实行利润奖,超额计划利润奖,提成奖相结合的办法。平时实行作业阶段奖,年终结算时结清。
超计划利润奖:年终超额完成计划利润的生产队,按以下标准以超额完成计划利润中累计提取资金(见下表)
对机关、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实行办公费用包干,如果不超支,按全场基层职工得奖金额的平均数提奖。超支不补,扣罚工资。场级、科级领导奖罚标准高于一般工作人员。
1982年场内实行定包奖生产责任制,按照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财务包干、增盈得奖、超支受罚的原则,全场所有职工一律实行浮动工资,每人每月浮动5元。年终完成财务计划指标时,如数返还浮动工资;完不成财务计划指标的,按未完成计划财务指标的比例减发其浮动工资,每增加亏损10%,减浮动工资20%,直至减完。
1983年实行“定额上交、盈亏包干”的经济责任制。场对所属各生产单位核定产量指标,管理费、税金、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培训等费用指标和利润指标,确定各承包组和个人上交的指标,年终结算,除完成定额上交外,扣除直接生产费用,余者全奖或全赔。
1984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办法。在1983年实行“定额上交,盈亏包干”经营责任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遵循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搞集体承包,大力发展家庭承包。在场内实行“定额上交,限额奖赔,超额自负盈亏”,“定额上交、全奖全赔”、“定额上交超利分成”、“费用包干,限额奖励”,“基本工资加奖励”五种承包形式,全面实行合同制办法。对于停薪留职分离的人员,实行定额上交。
1985年实行全面改革,将以“农为主”转变为“农林牧”并举,同时广开门路,积极发展商品生产。
在企业管理上、将“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型”。承包主要形式有:家庭农场,家庭经营、管教中队,费用承包及机关附属单位和其它服务行业的承包。农业机械和汽车作价转卖,生产服务管理人员实行“包、保。奖”办法,平时发月工资80%,余者年终按完成上交财务指标比例发给、全部完成指标者奖励。
由于实行了经济责任制,实行放开经营,使农场经济逐步走向正确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