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体制改革
第二章 工业体制改革
工业体制改革
第二章 工业体制改革
1986年,全场的工业企业(果酒厂、面粉厂、修配厂、制材厂、变电所等)全部归工业公司管理。
1986年,修配厂、制材厂、都柿酒厂、糖果厂、粮油加工厂、收购站在承包形式上实行班组承包。但在工资分配及奖励办法上又各有不同。如:修配厂实行收支平衡,亏损自负,对外加工盈利分成的办法。在工资分配中规定:每月在完成财务指标后根据经营成果发放工资直至百分之百。在奖罚方面,对场内保收支平衡,盈利不得奖金。对场外按盈利部分二八分成。(个人二、农场八)变电所:实行财务包干。按基本工资的20%浮动,年终兑现。收费人员按收缴的百分比开支。奖罚办法,全年保证安全送电,电费收支平衡返回 20%的浮动工资,单位的罚款上缴农场,对个人罚款五五分成。都柿酒厂、糖果厂、制材厂都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成,亏损不补。工资分配上,凡当月能计算出经营成果的单位,在完成财务指标后,根据经营成果发放工资,直至100%,盈利部分年终兑现。
1987年,修配厂实行定员定编,在对外加工利润是五五分成,其他方面未变。变电所定员定编,实行财务包干,按收缴电费的百分比发放工资。其他企业实行定额上交共负盈亏,超利分成亏损共担(分成比例个人三、农场七)。
1989年,工业改革引进了竞争风险机制,对制材厂、果酒厂、修配厂实行招标承包,承包的经营者,必须先交一定的抵押金且不能低于五千元,如果企业赔了用抵押金做补偿,反之则如数返还。这种形式一直持续到1992年底。
1993年,工业的发展方向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方针,加大市场调节比重,把企业推向市场,进一步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强化管理和销售,增强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努力改变现状。在这种大背景下,农场工业的体制由原来的职能科室转化为实体公司,即工业公司。公司实行经理制,管辖酒厂、小木加工厂、变电所和粮油加工厂等单位。不论经理或工人,均实行风险抵押,其标准是以第四季度的工资为抵押。公司实行开放经营,财务方面“单独核算、定额上交、亏损自负、超利分成”的承包原则不变。
1994年,农场撤销工业公司,原工业科划归机关,但财务单列。小木加工厂、果酒厂由原来的承包制改为租赁经营。变电所、修配厂仍然实行承包经营。均实行所长、厂长负责制。
1995年至1996年,农场工业实行承包、租赁、转让及国有民营等多项改革措施。
1997年至1998年,农场工业采取了“关、转、租”和“定额、定标”的办法,使企业均有起色。
1999至2000年,农场本着“抓大放小”的原则,对全场的工业企业进行彻底改制,推行了买瓤租壳或由个人一次买断设备权的管理方法。
通过转制真正转换了经营机制,企业有了自主权,且内部减员增效,降低了产品单位成本,增加产品新品种,拓宽了销售渠道,同时注重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工业体制改革,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使农场的工业得以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