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三项制度配套改革
第二节 三项制度配套改革
第二节 三项制度配套改革
一、三项制度改革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三项制度改革是以劳动制度改革为中心,配套改革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新型劳动制度,1994年开始实施三项制度改革。
(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1、实行全员劳动合同
凡在农场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和经管局劳动部门批准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统称“企业职工”。
1994年开始农场不再向基层企业硬性分配人员,不再统一招工。
“企业职工”调出农场外时,凭市县以上劳动部门商调函或工作关系转移通知单,办理调转关系。
农场外要求调入职工,根据生产、工作需求,个人提出申请,自找接受单位,每半年场长办公室会议研究一次,其条件为生产工作急需、投妻投夫、职工身边无子女等。
生产队之间工作关系转移,调出调入单位领导同意,劳资科办理调转手续。
生产队调往场直企事业单位,每半年由场长办公会研究1次。
场直单位之间调转,在调入单位有富余人员情况下,除生产急需外,原则上不予调动。
2、干部制度改革
实行干部聘任聘用制度,坚持干部队伍建设“四化”方针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干部标准。
聘任聘用干部必须坚持受聘条件,严格履行程序和手续,坚持回避制度。
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各单位聘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经组织部与主管业务部门考核,征得主管场长意见,由组织部下发认可聘任聘用通知书。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原则。
按照总局要求,今后队级干部逐步推行选举制。
对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实行一次考试考核制。
3、建立和培育场内劳务市场,劳务市场服务项目
基层单位用工登记服务;对进入劳务市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分别登记造册;职务介绍服务;相互选择达成协议后,工资待遇按有关企事业现行规定执行;对社会劳动力进行管理;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负责调解。
(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1、实行分配总额包干
在全场基层企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
工资包干基数每年核定。
职工人数按上年统计年报平均人数剔除编余人员后予以核定。
经济效益与工资总额挂钩浮动。
2、搞好企业内部分配
基层企业在不突破工资总额前提下,有权选择工资分配方法,可以把等级工资作为档案工资,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工程岗位需要实行计时工资、结构工资、浮动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提成工资等灵活多样分配形式。
(三)社会保险制度
促进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灾有所济”为主要内容社会保障机构培育。
1、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养老金筹集:一方面是基层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另一方面是职工本人工资总额2%。
2、为进一步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方便其生活, 本着权力下放原则,做到老有所养,从1994年1月1日起除离退休干部外,其余退休人员一律回原单位发放退休费。
3、建立待业保险制度,待业保险基金提取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1%,同时建立个人缴纳待业保险办法,企业职工每人每月交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