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机具转售
第四节 农机具转售
第四节 农机具转售
农机具转售工作是农场农机体制改革的主要体现,它历经反复十年的摸索,才步入正轨。
1989年,农场曾经一度尝试农机具转让,主要是胶轮车和履带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转让,当年在四队、十队试点,转让农机具 143台件。由于当时试点工作及农机具转让制度合同不够完善,到1991年农场引进了 22台802,同时,又对这些转让的农机具进行统一收回,致使转让工作失败。收回后的农机具(履带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破坏严重,缺少部件,原因是少数职工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所致,也有的是人为造成的。
1996至1997年,农场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机管理方案及农机具转让办法,深化和完善农机体制改革,推行将农机设备转让给职工个人所有,明确了产权,即谁出资、谁受益,提倡统管分管。农场转售农机设备主要是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和康拜因,具体的转让办法是:农场先行对全场机械统一作价,机车转让优先给本车驾驶员,付款方式为现金一次交齐优惠 20%;年内分两次(7:3比例)以现金方式交齐的优惠15%;转账一次性交齐的优惠15%;两年内按6:4比例交齐的,可免收资金占用费;机械价值6万元以上的,可按5:3:2比例三年交齐,收取资金占用费;机械价值超 10万元的,可按4:3:2比例三年交齐,收资金占用费;机械价值超15万元的,可按3:3:2:2比例四年交齐,收取资金占用费。
全场共转售农机具654台套,转售资金6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