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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财经纪律

第九节 财经纪律



                  第九节 财经纪律
  农场多年来,都认真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每年组织一次或两次全场性的财经纪律大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检查内容是:
  1.不准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2.不准以国家财产、赊销产品,以物易物化大公为小公,侵占国家财产。
  3.不准违犯国家资金管理的规定,擅自处理、出售、报废变卖国家资产和借国家资金。
  4.严禁计划外基本建设。
  5.不准乱挤乱摊成本,不准任意提高各种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6.不准违反国家《关于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规定》擅自购买禁购物资。
  7.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报销招待费、旅游、公车私用等。
  8.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资财。
  9.不准违反国家资金管理制度,签发空白支票或用白条子顶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10.不准任意向下摊派资金。
  11.不准虚报盈亏,截留利润和其他收入。
  12.家庭农场两自资金自理情况,生产队管理费、制造费用计划执行情况, 生产队食堂收入情况。
  13.产品物资库存、盘盈、盘亏情况。
  由于农场坚持了资金的各项管理并实行严格控制,使农场15年来,基本杜绝了经济上的非法活动和违法现象的发生,确保了企业经济资产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