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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售

第二节 交售


1984年以前粮食一直是国家统购统销,从1962年全场开始上交粮豆以来,截止1985年共计上交国家粮豆156,382.5吨,支援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上交粮是生产单位自送到国库,由场粮食部门统一派员驻国库负责掌握送粮数量,送交任务情况及送交进度和结算粮款。1984年省国营农场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发垦区粮食除完成任务外多余部分可多渠道经营的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完成粮食征购计划的单位,多余粮可以继续卖给国家,也可多渠道出售粮食,使农场粮食销售由单一发展为多种渠道销售.使一些质次粮豆都能以质论价的外销”。1984、1985年由于麦收期间连雨,使粮豆水分大,生芽率高,不符合国家收购标准,但全场仍加强晾晒场整理,力争多交国家一些。因此从政治上、经济上的角度来看,交售给国家都是合适的,只是一些质次的粮豆按多渠道销售出去。
  自粮食市场开放以来,全场粮食质次的销售对象大多是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而解决质次粮食销售而求得了经济效益,省政府1985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粮、猪、菜合同定购方案的通知》,更加确定了粮食在今后的销售过程中将以粮食合同定额的方式向国家交售粮食,既是合同定购又是国家任务的方式固定下来。(附历年外贸出口商品明细表历年粮豆产、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