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况
第十章 商业
第一节 概况
于1956年4月,在押犯人和干警的增加,经支队领导研究,由当时的管教科领导及李德喜(会计)等3人筹建引龙河农场职工供销合作社,地址设在粮种实验站(原2分场)的1间小草房内,5月,兴建200平方米的土坯拉哈营业室,营业人员3—4人,因当时无资金来源,由管教科研究同意将在押犯人的存款借用1,200元做为第一笔活动资金,由龙镇批发部进货,经营有烟酒、糖茶、食杂、日用小货等400余种商品。当时在行政上归农场管理,由郝秀林具体负责领导,业务上归德都县社领导,同时派来主任一名(刘廷勋),并改称引龙河农场供销合作社。在资金上由职工干部150人入股,每股5—10元不等,发给社员证,年终按5%纯利分红,做为第二笔流动资金。仅经一年的经销,就全部还清借款及股金。并有部份存款,同时扩大了营业范围,开展了生产资料、农付产品收购业务。 1958年随人口逐步增多,在第1、3、8生产队(原1、3、4分场)等建立了4个分销店、两个代销点,有营业人员18人。
与龙镇农场合并期间,为龙镇农场供销商店的二分店,有营业人员5人。与龙镇农场分开后,原朝阳农场划归到引龙河农场,农场供销社工作由郝秀林负责,分销店发展到9个。1963年刘永才任供销社主任,以后有杜井山、那金山、姚风德等担任领导。
1970年后,由于农场隶属关系的变更,在押犯人的迁出,知识青年的大批进场,行政,业务归农场管理,改称商店,除场部建有商店(含门市部)外,原各分场都建立了分销店,分销店发展到12个,3个代销点,有职工55人。场部商店营业面积达400平方米,各分店营业室面积均在50—100平方米。
1977年6月,业务上归北安农场局商业处管理,行政上归农场,根据农场实际情况,成立农付产品废品收购店,负责全场的农付产品收购工作,1982年成立了饭店,解决了人员待业问题,同时扩大了经销范围。
到1985年底,有营业面积400平方米(不含分店),200平方米仓库,250平方米的办公室及锅炉房(含车库),汽车1台,有周定资产净值86,467.00万元,流动资金141,071.00元,从业人员62人,设有总店一个(含门市部)、收购站一个,分销店18个,个体食杂店17个,形成了队队有商业网点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