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价管理
第四节 物价管理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字(84)54号《关于省国营农场总局与各行署、市、县物价管理权划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农场内部的产品(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由农场局物价部门管理。因此总局要求:“各单位要抓紧把物价人员配齐,司其职,尽其责,充分发挥物价这个经济杠杆的作用,促进垦区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凡是没有物价机构,物价人员没有配齐的农牧场没有作价权。”这样,农场物价科的成立,标志着在农场内部有了作价权、管理权、检查监督权,明确了和地方物价局(科)的责任,避免了纠葛。农场从建立物价机构以后,地方物价部门也减少对农场的监督检查了。
几年来,农场物价科主要抓了物价检查和监督,逐步理顺农场内部的价格体系,指导市场价格,平抑了物价,对随便乱涨价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对稳定市场物价起了一定作用。
对管局物价局组织的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都积极付诸于行动。处罚金额达千余元。
由于物价管理工作新、任务重、人员新,因此,有些不适应。对指导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价格监督检查时松时紧,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物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因此有一度对物价管理失去控制。还未能充分发挥其物价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