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流动资金
第二节 流动资金
建场初期,资金全部由国家拨入。当时上级主管单位是北安劳改分局,资金数额是根据农场的规模,不计生产成本,主要用于劳动改造、狱政费、基本建设,花多少,核销多少。1956年,转入农业生产开荒建设,上级根据农场年度生产。对资金的需求,按国家规定规模(30万亩中型农场)核定,分期分批拨给,年终决算计算盈亏,亏损由上级部门弥补。农场对基层单位,向下核定年度占用指标,实行报帐制。对物资供应部门,资金占用指标,按年度采购计划核拨,统一采购,统一供应全场,不允许基层私自采购。
农场经营,由于受到社会形势的影响,体制频繁变迁,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开荒——撂荒——再开荒,资金大量投放,没有形成经济效益。连续亏损20多年。1955年至1978年,23年中,除1959、1968两年,盈利229千元外,其余21年,共亏损达51,804千元。年平均亏损2,467千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到1978年底,青年返城这一阶段。13年之中,就亏损了45,772千元,占21年总亏损额的84.4%。在此期间,农场亏损向上报,没钱伸手要,个靠同家掏腰包。
1979年,国家农垦总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暂行规定》,农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以来,所需流动资金,不再由国家拨入,农场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制订年度计划,主要是(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当年归还付息,自1979年至1985年的7年中,贷款总额已达11,61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