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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劳改时期的管教工作

第十四节 劳改时期的管教工作


一、性质、任务
  劳动改造机关,是随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建立而组织起来的。劳动改造机关是对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罪犯执行刑罚和改造的机关,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
  劳动改造机关的基本任务,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它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是劳改机关的主要任务。同时劳改机关除了完成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基本;任务外,也有一定的经济任务。
  劳改工作方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基本政策是:对罪犯(除死刑外)实施强迫劳动改造,同时进行政治、劳动、文化、艺术教育,把他们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也就是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贯彻教育、挽救、改造的政策,区别对待的政策,给出路的政策。
  二、组织编制
  黑龙江省第三十六劳动改造管教支队,在编制上基本上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设:政治委员,支队长,副政治委员,副支队长,教导员,大队长,副教导员,副大队长;指导员,中队长,副指导员,副中队长:管教于事,政工干事,小队长等科室及有关部门。
  支队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略。下设11个大队,每个大队下设3个中队一个直属队,小队若干。各大队设有看守所。其中一、二、三、四、六、七、十大队为犯人点;设有简易围墙,铁丝网,壕沟,监舍(房屋),组成的监狱。其中五、八、九、十一大队为刑满释放就业人员点,配有专职管教人员。
  当时由武装警察部队守备八团派驻一个整编步兵营看押支队罪犯。营部设在场部,各连排分别进驻各大队犯人点。武装部队结合支队在各时期的任务,执行看押、警戒、追捕逃犯等各种勤务。为劳改农场时期在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政策过程中做出了重大贡献。
  在押罪犯按大队建制编制没有大组长,小组长,统计及伙委等各类报导员组织形式,以便教育管理和劳动生产组合。
  刑满释放人员依其服刑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政治身份编入各大队刑满释放人员中队(简称农工中队),以各种不同形式继续进行思想教育,同时对出监后有帽的“四类分子”进行监控,不致重新犯罪。
  三、管教工作
  1956年9月以后,支队初期收押罪犯2,266名,当年释放40名,在押罪犯中;反革命犯占35.2%,政治犯3.1%,土匪犯11.1%,恶霸地主占8,6%,反动会道门占1%,盗窃犯21%,军纪犯,刑事犯占19%,到1968年末,共有罪犯2,495人。1969年在押罪犯迁出为1,080名。刑满释放人员为;2,367人。
  在押罪犯先后来自笔架山农场、浙江省、沈阳市、牙克石、香兰农场、阎家岗农场、北京市、长水河农场等地。
  以劳动改造为主要手段,达到教育目的,在狱政管理,狱政教育、狱侦等方面,14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基本上达到了教育改造的目的。
  (一)狱政管理
  狱政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监管法规,教育管理,i行政管理,考核奖惩生活卫生,武装警戒和群众监监督工作。
  针对狱政管理的情况不同,主要抓了:清监;对罪犯的钱、财、物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建立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定期给罪犯检查身体,对老、弱、病残犯人进行清理,实行保外就医,假释,使罪犯感到共产党的政策英明伟大和政府的法令是革命人道主义的,大部分罪犯受到了感化。
  建立建全犯人卡片,进一步建全罪犯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地对在押罪犯执行刑罚,同时建立制定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教育罪犯严格遵守,以促进罪犯的改造。依据法律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复查案件,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材料及时转递,不予扣押。
  伙食管理,成立罪犯人员伙食委员会,除年,节假外,依农时季节,生产任务轻重,改善伙食。备有菜窖,保证冬有蔬菜豆腐吃,夏有不同品种的菜类。实行主食定量,副食不限,使伙食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以不超过当地附近集体农民生活水平为准。
  房舍修缮,监舍内部一年一次房屋维修,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墙壁洁白,炕暖屋子热,好烧不冒烟。做到冬暖夏凉,室内清洁,保持卫生,减少疾病。
  按规定发给犯人生活另花钱每月2元,对有专业技术人员除发给另花钱外,发给一定数量的技术津贴。按季节发给罪犯衣服,夏季二套内外衣、毛巾、肥皂、单鞋、单帽,冬季一套棉衣(二年)、棉鞋、棉手套、棉帽,可视工种不同,发给一定量的劳动保护用品,此外可在监内着亲属邮来的内衣。
  衣服由50年代紫色印有“犯”字囚服到60年代改为灰色囚服。
  建立必要的,有针对性的监规制度,以利认罪伏法,教育改造思想。准确掌握罪犯人员劳动时出工、收工人数,并在劳动场所,规定警界线,对超出警界线按规定呜枪警告后打死无论。
  订各类报刊,每个中队有二至三份报刊读物,使罪犯了解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
  (二)狱政教育
  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罪犯的思想改造,劳动状况分别按月、季节、年份三种形式进行考核分类排队,对改造表现突出与抗拒改造的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奖惩。每年召开一次奖惩政策兑现大会,视其本人表现,识罪程度,犯罪性质,对好的典型、给予奖励,表扬,记功或减刑;对抗拒改造,从事破坏,逃跑的典型从严从重惩办,批评、监押、记过,或加刑;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报请人民法院给予就地正法,以警告其它罪犯,达到教育目的。
  加强书信管理,接待探监人员。根据文件规定,对罪犯的书信一律进行检查,及时掌握罪犯思想现实动态,便于认真地有针对性的实行认罪教育。一方面有利于掌握罪犯的余罪,发现线索,为有关部门侦破案件,提供有价值的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检查书信及时发现罪犯现实动状和活思想,了解其亲友情况督促其亲友帮助政府做好罪犯的思想转化工作。同时便于政府对正反方面典型实施宣传教育,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接待探监的亲属。按规定除不明身份的不予接待外,向犯罪亲友介绍罪犯人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使其亲友用家乡变化面貌及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罪犯改变原有立场,加速思想改造,并按规定使其亲属子女与罪犯有一定时间性的团聚。
  依据当时国际国内形势,根据中央公安部,省劳改局统编教材题纲,进行认罪服法和前途教育。视生产环节用不同的形势宣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表彰本单位的好人好事,利用报刊、墙报宣传政府的法令、通知,组织罪犯人员中有艺术才能的人,自编自演有教育意义的相声、快板、曲艺、戏曲、杂技,丰富罪犯的文化生活。
  结合冬训进行上大课和个别教育,其方法是:灌输式与启发式教育、系统教育与专题教育、请进来与走出去教育相结合,促其转变。
  冬训主要结合党在各时期的方针、政策,政府法令、通告,进行整纪刹风等正面教育,贯彻坦白从宽原则,总结年末罪犯思想工作学习情况,进行评讲,执行奖惩制度。
  (三)狱内侦察
  狱内侦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在劳改机关党委和行政首长的领导下,依靠全体干警,通过调查研究,侦察破案,配合行政管理,有效地防范和及时打击罪犯中的各种阴谋破坏活动,确保劳改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四)罪犯的劳动、学习、生活
  劳动: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之一。一方面通过劳动使罪犯改变其原有的在政治思想上的反革命立场观点;另一方面,使生产技能得到锻炼提高,成为一名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他们的特长,并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如;流动红旗,评比台,跃进台,光荣榜,标兵台等;实行考分记功,合理定额,超额得奖等项措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社会创造财富。
  学习:坚持长年学习,每日晚上学习二个小时。学习内容:时事认罪伏法,文化,生产技术。并组成罪犯积委会为政府做工作。
  生活:按规定认真执行作息时间。罪犯的生活水平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月伙食费6——12元左右。除三年自然灾害外罪犯都能吃饱。
  (五)特  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于1959年建国十周年时发布了“特赦令”对确实“改恶从善”的犯人实行特赦。
  第三十六劳动改造管教支队在这时期属龙镇劳改支队的引龙河片,当时龙镇劳动改造管教支队奉命于1959年9月中旬开始进行了此项工作。
  (六)就  业
  刑满释放就业人员,根据当时国际、国内形势,依据中央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政策、界限,本着“四留四不留”原则,多数留场就业少数回原籍就地安置的精神,在支队服刑期满的释放人员,依其人民法院判决书为依据,确定其政治身份及表现,编入支队各大队刑满释放人员的中队(简称农工中队)。视释放后的政治身份不同,采取不同形式,通过劳动生产,继续进行思想教育;并对戴有“四类分子”帽子的人员实行监,控原则,不致重新犯罪。
  同时,根据其本人的劳动技能,服刑期的表现,给予评定工资标准,其工资标准按公安部有关文件执行。支队绝大部分就业农工执行农业一级(32.00元)工资标准,有技术,特长专业技能的给予另行评定。
  其政策是: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政治上区别对待是依原判决为根据。一是释放后,摘掉其帽子的给予公民权,二是释放后仍剥夺公民权利的,依原判给戴反革命分子或坏分子帽子的称“四类分子”。没有公民权利的就业人员,政治上,支队设专职管教人员管理他们,只许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视其表现,以原判决执行完剥夺政治权利年份后,报请人民法院摘掉或再戴上帽子。
  1978年末,根据政策,凡留场就业的刑满就业人员都按基本工人管理。附表:
                                     (年未数)



  (七)劳改政策的伟大胜利
  “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是我国劳改工作实践的产物,是历史的必然,是党中央、毛泽东同志关于劳动改造伟大思想的具体体现。
  第三十六劳动改造管教支队先后在押罪犯达4,700余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达2,800余人次。经过了14年的劳改工作的实践,由于正确地贯彻党的劳改工作方针和政策,绝大多数犯人认罪服法,悔恨过去,重新做人,并有立功赎罪的表现。通过劳动改造和思想改造(包括文化,技术教育)的手段,教育人,改造人,造就人,不仅改变了罪犯的犯罪思想和恶习,而且把他们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人材,绝大部份罪犯释放后,回到社会上做到了改恶从善,积极地从事各种工作,他们当中有的成为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有的被录用为国家干部、会计、统计、医师等重要职务,为“四化”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曾在引龙河支队改造过的原国民党暂编第八军少将副司令徐良先生,现任黑龙江省政协委员,省参议员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