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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节 恢复公安分局机构

第四阶段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1966——1976)

第二十三节 恢复公安分局机构


1973年8月,根据中央第十六次和省第十次公安会议精神,为加强公安队伍的建设,经场党委同意恢复公安分局建制;同时设立5个公安派出所。公安干警的配备按文件规定精神,公安人员占职工总数千分之三至五的比例,计34名公安干警。
  场恢复公安分局,称德都县公安局引龙河分局,为农场公安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安分局下设5个公安派出所分别在分场,生产队执行公安任务。
  公安分局在业务上属德都县公安局领导。
  于1981年业务工作,归北安农垦公安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