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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第二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第二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1985年以前,农场职工队伍有固定工、临时工、亲属工和职工子女四种成分组成。1997年根据国家劳动局、农垦总局的通知精神,将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子女、临时工一起转为固定工。
  自1986年以来,职工来源主要渠道有:复转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农场职工子女就业,“两放”人员安置,场外人员调入。
  职工减少原因主要有:调出农场,参军入伍,职工离退休(职),“两劳”人员,死亡人员。
  1986年,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合同制暂行规定》,农场在录用职工子女就业时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从此农场职工身份有两种情况,一是固定工人,二是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9年,农场实行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在劳动用工上,坚持择优上岗,实行优化组合,打破铁饭碗,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确定工作岗位和人员。然后择优录用上岗,即兵选将,将点兵,双向选择。
  1994年 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标志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根据黑政发〔1995〕23号《关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总局《关于垦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意见》,1996年1月,农场以场发文件印发了《引龙河农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从此农场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制度被彻底废除。
  1995年6月,农场总局劳动局经请示省劳动局批准,将农场735名在顶岗工作的亲属工转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
  1996年1月起,农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农场同职工签订了3年(1996~1998)的劳动合同,全场共有 3 249名职工同农场签订了劳动合同。1999年 1月续签第二期劳动合同,共有2 880名职工同农场签订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