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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龙河农场土地承租办法

引龙河农场土地承租办法



                   (2005年)
  为确保改革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继续贯彻执行“一固定、两自理、三不准、四到户”的农业改革政策,实现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的经济发展目标,结合农场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以改革为动力,以科技为先导,以富民强场为目标,进一步调动职工群众参与改革,坚持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种植业内部的结构调整,早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适应规模和长期固定的原则。 做到土地面积固定,承租期限固定,逐步实现少数人种多数地,分离人员发展二、三产业,处理好规模经营和长期固定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2、坚持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 年初一次性交齐所承包土地的全部租金,两自率达到100%。
  3、坚持 “一固定、两自理、三不准、四到户”政策不变在原则,鼓励和扩大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其方式可为独资、合资、联户等形式,剩余土地竞价出租。
  4、坚持国家宏观政策与企业规章制度相统一的原则。种植业实行 “三区轮作”,农机具管理实行“六统一”,充分发挥大机械的优势,强化科技、标准化管理。
  三、租金收缴标准
  1、各管理区租金收缴采取宏观控制, 各管理区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自行划分所辖耕地的类别、等级,但划分标准必须报农场审批。为了合理轮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小麦、亚麻及新技术应用的耕地面积等级进行调整,收费标准可在 40%以内浮动。但必须完成农场应收取的租金总额。
  2、在2005年承租土地的种植户,其上交的租金、直接生产费,必须在2005年1月10日前交齐,否则农场将按日收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5年3月1日前仍未交齐的取消其承租土地资格,定金不予返还。
  四、土地承租的相关政策
  1、各管理区对土地承租和承租金的收取,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并由该管理区职工民主大会通过,报农场批准。管理区所在地由管理区主任组织实施,各居民组在管理区的监督下,由管理区副主任组织实施,各管理区主任受法人委托与种植户签订土地承租合同。
  2、各管理区土地承租实施方案经农场批准后, 要利用广播或走访等形式,宣传到每家每户,并办理签字手续。2005年土地竞价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五优先”,即优先本单位原承租职工、优先场内职工、优先新技术推广、优先上打租金、优先规模经营。
  3、继续实行合同定金制度,签订长期承包合同的承租户, 定金不予退回,继续留作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待合同期满后退回。新签订承租合同的承包户,必须在2004年10月30前交纳每公顷450元的定金,超过期限在 1个月以内的每亩收取3元的滞纳金,在2个月以内的每亩收取5元的滞纳金,超过2004年12月10日的取消承租土地资格。
  4、有产品未销售的种植户,可用产品 (小麦、大豆)抵押应上交的定金、租金和直接生产费,但产品必须进入本单位的晒场;由农场统一销售的任务粮,销售后农场直接收回所欠定金、租金和直接费;属自行销售的产品抵顶定金的必须在2004年12月10日前销售,抵顶租金、直接生产费的必须在2005年3月1日前销售,否则农场按市场价格和产品质量作价抵顶所欠应交各项费用;用属于自行销售产品在晒场抵押应上交的定金、租金和直接生产费的,按日收取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5、对2005年承租土地的种植户,农场原则上实行上打租金。 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少部分职工,农场允许实行实物地租的承租形式。以实物地租形式承租土地的种植户,农场收取资金点用费,标准为南部管理(四区以南、含四区)每公顷300元,北部管理区每公顷150元。
  6、各管理区 2004年未承租土地的职工,2005年需要签订土地承租合同的,其承租面积由各管理区自行掌握,但必须留有一定比例的机动地。
  7、各种植户的“三秋”作业费用上缴时间与土地租金上缴时间同步。
  8、各管理区与种植户签订土地承租合同后, 剩余的土地必须实行竞价出租,竞价前必须由农场审批。
  9、场部地区的账款可转到六、七区承租土地,只允许抵顶租金,不能抵顶直接生产费(含“三秋”作业费用)。
  2005年凡是享受良种补贴的种植户,必须由农业科协调在管理区统一留种; 其他品种(含小麦种子)由各管理区协调各种植户,根据地号种植计划统一留种。
  10、农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继续实行“六统一”原则,保护和发展大型机械,整地、起垄、播种必须使用大型农机具。
  11、各承租户在交纳定金之前,必须向各管理区提出承租土地申请,经管理区批准后报农场体改办备案。
  12、预留下年直接生产费的标准,由各管理区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为职工垫支,如出现垫支问题由管理区主任承担全部责任。
  13、土地固定承租后,作物轮作在农场生产部门指导下自行安排,农艺流程按农场有关规定执行,承租户不得种植国家禁令的作物。
  14、土地固定后,承租户在承租期限内享有使用权和继承租权(只限于父母、子女),不享有所有权和转让权。
  15、承包者所承租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承租者只有使用权,在承租期间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转让:不得荒废、弃耕和进行掠夺式经营;不得毁损林木、道路、水利设施,一经发现农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同时承租者必须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6、承租者在合同期内不能按时交纳各项费用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农场有权收回土地。
  17、承租者在承租期间,遇农场低产田改造和征用土地,承租者必须将土地交给农场。农场按原面积重新划分地块。
  18、上打租金和实物地租承租形式,都必须在交足租金和农场规定的任务粮后,产品方可归种植户自行处理。但是种植户未交足租金和任务粮,其产品必须进行管理区晒场。小麦、大豆、可实行实物地租,按照农场规定的时间上交租金。其他作物一律实行上打租金。
  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以上级政策为准。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