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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机转售

第三节 农机转售


农机转让是在1985年提出来的。当年的《试办家庭农场方案》中第五条提出:“固定资产包括农机具、运输工具,由农场按已使用年限及现在的技术状况审定现价办理转让”,“一次性付款的优惠10%,30000元以内的三年还清,30000元以上的五年还清。”1985年办机械化家庭农场时,农机具都作价转让到了家庭农场里,基本上没有剩余的或是单独租赁的。当时的提法是:“有偿转让”。家庭农场根据包地多少,分配配套机械,在承包合同中列有“转让明细表”,逐个登记计价。规定:“如五年付清,则按有偿转让办法逐年按总值的比例付款,即第一年10%,第二年15%,第三年20%,第四年25%,第五年30%”。当时的转让是给家庭农场,并不是给职工个人。所以这种转让也没有真正实现。
  1985年签订的家庭农场合同只在1985~1986年执行了两年,到1987年承包形式又改变了。家庭农场重新组合后,原承包到家庭农场里的机械又都全部收回到生产队,重新分配。1985年包到机械化家庭农场的机械只是在使用中提了折旧,并没有转让给个人。
  1988年又重新组建家庭农场,制定了《家庭农场试行方案》。方案要求机械使用形式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承包给个人,实行按规定标准提折旧和大修费制度,实行单机费用包干;二是转让给个人按净值或重新作价转让给购车职工。拖拉机、收获机可以分3 年还清转让款,按30%、30%、40%的比例逐年还清。这一次的机械承包或转让主要是对个人而言的,家庭农场场长、机务工人都可以办理承包或转让。当时办理转让较多的是胶轮拖拉机,东方红—54、东方红—75E、512 东风自走式联合收获机及小型农具。职工对转让的认—识还不深,怕担风险,所以机械转让并没有完全实行。
  1989~1991年,农场相继购进一部分新机械,充实机务力量。旧的机械基本上都以很低的价格转卖了。这时大的家庭农场还是以集体经营为主。1991年农场规定,“从1989年开始凡未转让的机械和新购进的农机具一律不再转让,按合同规定缴纳转让款”(1991年职代会场长报告)。实际上1988年转让(卖出)的机械都是状态较差的农机具,到1991年转让款已全部还完了。这时各生产队的主力机械和新机械都在承包经营的状态中,没有实行转让。由于加强了机务方面的管理,保持了这部分机械的良好状态。
  1994年农业实行土地到户的“两自”改革后,农用机械也实行了转让到人的政策。“所有机械全部实行租赁到人”,以前转让的不再收回。这个租赁的概念是:“农场将国有资产机械按规定价格租给职工个人,租赁者按所约定的年限逐年按比例交纳租赁费,待交完规定的租赁费后,机械的权属归租赁者个人所有”。租赁者与农场签订《机械租赁经营合同》。职工可以个人租赁,也可以股份租赁、合伙租赁,但总的原则是租赁到个人。这次租赁基本上是一刀切,全场200 多台机械全部租赁出去,不再保留国有形式的农机具。全场11个生产队共签订机械租赁合同225 份,租赁收获机15台,链轨拖拉机45台,胶轮拖拉机28台,各种农机具137 件。
  农业机械租赁实际上是一种分期付款的转卖,最终所有权转移给租赁者个人。农场在机械租赁后制定多项措施加强管理,生产队有专职的机务队长负责对机务人员和农机具的管理和调配。农机具成为个人财产以后,职工有了积极性,在生产中发挥了机械的最大效能。
  1995年农场又制定了农机管理和农机更新的规定。规定了五统一的管理办法,对报废机械、更新机械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为了鼓励职工个人、股份、合伙投资购买新型农机具,以低息贷款和奖励资金的办法支持职工投资,规定购买2 ~6 万元以内的机械,自筹一半,贷款一半;6~12万元的机械筹二贷三;12万元以上的机械筹一贷二。通过扶持政策和“两自”带来的积极性,唤起了职工投资购车热情,到1998年基本上完成了第一轮机械更新目标。到2000年职工个人投资购买机械的投资额已达到2300万元。
               机械转让情况统计表
                 (1994年)表1-9                       单位: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