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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保险

第四节 医疗保险


1986年时农场职工实行的是公费医疗,职工患病在门诊治疗的对门诊费采取补贴办法,按参加工作年限年补贴8 ~12元。住院治疗的采用按比例报销办法。1988年取消门诊补贴,采取按比例报销的办法。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在本单位报销,在“专用基金—福利费”账户中列支。门诊报销20%,住院报销80%。
  1994年,农场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在“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中专设了“卫生系统改革方案”,提出“全场医疗费实行个人医疗保险,农场单位补贴的办法”。参保范围确定为职工、合同工、亲属工及其家属。参保人员每人每月交2.00元保险费,全年24元一次性交齐。不参加保险人员,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场在社会保险分局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医保基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个人交费(不论职工或家属),每年每人交24.00 元;二是农业生产队按土地面积,每亩地提取0.80元,工商运建服及事业单位按工资额的6 %提取的基金;三是1985年7 月1 日以后退休的职工,每人年交保险费244.00元。这三部分资金构成了农场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费按比例报销。门诊费一律按20%报销,80%自理。住院费以工龄30年以上、15~29年和15年以下分段,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家属报销40%,独生子女报销60%,解放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报销100 %。医疗费报销统一到医院办理。对于在外地居住的职工参加保险的或离休老干部,都规定了一定的报销限额。
  1996年,农场制定了卫生系统改革方案,方案中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要以家庭全员参加,建立家庭账户。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每人年交保险金60元,所交保险金全部列入家庭账户中。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由基层单位上缴的资金组成,农业生产队按土地面积每亩提1.30元,工商运建服及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 %提取,一律交社保局统筹使用。医疗费报销标准:门诊报20%,住院费按工龄长短分别报销80%、70%、60%。报销时先用家庭账户资金,家庭账户不足的由统筹资金解决。家庭账户未使用完的资金可以下年延续使用。
  1998年农场根据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和《北安分局职工医疗保险改革方案》的精神,制定了《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基本原则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保险水平与农场经济承受力相适应,医疗费用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建立医患双方制约机制,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农场成立医疗保险委员会。主任:赵洪振(党委书记)、安立枫(场长);副主任:张太兰(副场长)李中国(党委副书记);委员:李文起(社保分局副局长)、陈崇(工会副主席)、李友民(计财科长)、郑亚东(政研室主任)、李德方(监察科副科长)、郝贵春(卫生科长)、张秀良(医院院长)。下设医管办,办公室在社保分局,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主任李文起。此外,在医院设立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郝贵春、张秀良。
  医疗保险基金分家庭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家庭账户是由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企业按比例划入家庭账户部分组成。职工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 %缴纳医疗保险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职工家属按每人每年150 元缴纳,其中有50元进入统筹,100 元进入家庭个人账户。企业提取的医疗保险金中,按工龄年限30年、20年、10年分别按工资额的5 %、4 %、3.5 %的比例计入家庭个人账户,其余作为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来源:生产队按耕地面积每亩提取2 元,工商运建服及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0%提取,加上家属参保中的50元,构成统筹基金。
  职工医疗费按规定比例报销,医疗保险金统收归社保分局管理,再由社保分局核给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医院)。医疗费报销由医院办理。
  转院到外地检查和治疗的,每人以3000元为限,每超1000元报销比例下降5 个百分点,降到20 %为止。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还是采用门诊补贴、住院定额报销的办法。到2000年,企业负担个人账户的这一块降低了一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