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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五节 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2000年12月,农场企业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为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健费用的社会负担,根据黑劳发[1997]233 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农场实际情况,制定了《格球山农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从2001年1 月1 日起执行。
  2000年12月,农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农场实际,制定了《格球山农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从2001年1 月1 日起执行。
          历年待业保险金收缴使用情况统计表
               (1986~2000年)表5-6                         单位:元



           历年养老金计划上缴情况统计表表5-7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