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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饲料

第三节 饲料


精饲料主要是来自农场的原粮和豆饼、麦麸等农副产品。建场初期没有定量标准,80年代省厅规定饲料留粮标准,每年按标准留用。国家留粮标准是:每头种公猪300公斤、肥猪150公斤、马500公斤、奶牛750公斤、鹿25公斤、羊10公斤、禽25公斤。此标准只能满足实际需要的50~70%,不足部分用总耕地面积的3%作饲料地,种植青绿多汁的饲料作物及草籽、豆瓣等作补充。对户养牲畜,每育成1头肥猪给饲料地3分,养1头繁殖母猪给地5分,每头奶牛给地1亩,养10只羊给地3分。饲料地费用自理。
  役畜用的粗饲料,每年都按需要量种植谷子,以谷草为主食饲料。其它以豆皮子、玉米秆、羊草等混合喂饲。大量饲养奶牛时,除羊草外,主要靠种植青玉米青贮饲料解决。还种植大头菜、白菜、南瓜、甜菜、西粘谷,冻贮或青贮备用。
  饲料加工,50年代采用传统的铡刀加工粗饲料,用石磨粉碎加工精料的办法;60年代以后改用铡草机、饲料切割机及粉碎机和蒸煮器加工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