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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三留

第二节 三留


国家颁布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后,农场历年自留粮都是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标准,留足种子、饲料和口粮(即“三留”)。50年代三留粮在5000吨左右,60年代增到1万多吨,1976年后1.5万多吨,1979年超过2万吨。
  建场以来,农场粮食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的粮食管理制度,控制用粮和粮食分配标准,留粮标准多次变动。1980年开始,执行省农场总局农粮字176号文件统一规定的农场各项留粮标准。
  一、留粮标准
  (一)种子的年留量标准
  每亩地留种量最高限额控制在:小麦22.5公斤、大麦22公斤、大豆10公斤、玉米3公斤、谷子1.5公斤以下。
  (二)饲料的年留量标准
  按照牲畜类别,每头留量标准最高限额控制在:种马1 000公斤、种牛1 000公斤、基础公母猪400公斤、役马750公斤、奶牛1000公斤、后备公母猪200公斤、非役马400公斤、役牛300公斤、育肥猪200公斤、非役牛100公斤、仔猪15公斤、鹿350公斤、羊30公斤、禽25公斤以下。
  (三)口粮年留量标准
  按每人175公斤计留全年口粮,副食大豆每人11公斤。
  二、粮食调拨
  1953年起,粮食产品处理执行统一计划,统一调拨的方针。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控制数量,生产队精选保管,分类储藏。
  (一)种子调拨
  种子留量是根据春播计划土地面积,由生产管理部门下达的亩播量计算各类作物的种子需求量,生产队直接按计划留足自用。余缺或优良品种的调换,各生产队通过分场粮食管理员在分场内调剂;分场间种子余缺和农场外调换良种,需向生产部门提出计划,由农场粮食部门负责办理种子调换手续。种子公司成立后,种子余缺由种子公司负责调剂。
  (二)饲料调拨
  根据当年大小牲畜存栏和来年发展数目、规定标准,由生产队直接留足;非生产单位由农场和分场逐级给生产队留料标准,生产队代留。调剂余缺,凭农场粮食部门调令付给。
  饲料品种:除小部分草籽外,多留用大豆。饲料大豆经加工后的豆饼,由粮食部门按分场粮食管理员开的调拨单发放;麦麸子只做辅助饲料由粮食部门拨给所需单位。
  (三)口粮和食油调拨
  由生产队事务长或粮食负责人,每月按本队人口月供应量报给分场,由分场粮食管理员统一汇总上报农场,分场粮食调拨员掌握分场粮食需求。其调拨手续是:基层单位在办完需求粮油数量手续后,经分场粮食管理员处开调令,到农场粮食部门粮油调拨员处办理调拨手续,最后到粮油加工厂提取口粮和豆油,按规定时间进行结算。
               1969~1984年留粮情况表
  表2—56                         单位: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