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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供应

第三节 供应


建场初期,职工和家属的口粮和食油根据需要供应。国家统购统销政策公布后,按上级规定执行。三年困难时期,口粮及牲畜饲料标准很低,口粮标准每人月供应量不过十几斤。1977年,根据北安农管局文件精神,结合农场实际情况,调整了粮食供应标准:分八类供应,前六类是男女劳动力,标准较高;七类是家属及11周岁以上的失学待业青少年;八类是10周岁以下的儿童分10个等级,最高10周岁14公斤,最低不满周岁4.5公斤。
               口粮供应标准定量表
  表2—57                         单 位:公斤



  1980年10月以后,依照省农场总局文件精神作了局部调整。不满周岁到6周岁的几个年龄段都较前标准少0.5公斤,7周岁以上未变动。
  食油供应标准有过两次调整,最初0.15公斤后变为0.25公斤,最后调到0.5公斤。
  从事多工种劳动的以其主要工种核定口粮定量标准,一般临时性劳动工种变化的不予补助。食油,有特殊情况按规定定量补助,如回族、外籍侨民、采伐工人等;从事糕点、饭馆、糖果业或集体食堂等,除供应量外,还可适当补助。在食油定量标准少的年份,每逢年节、农忙期间,居民食油除供应定量外,也予以适当补助。
  场内工业及其他各业生产所需粮油按计划供应,由粮食部门掌握执行。1977年后,农场场部粮食部门曾一度供应过麦麸子,作为民用商品粮副产品处理,每0.5公斤0.04元。
  职工家属及公共食堂商品粮油供应,刚建场时由总务部门统一安排供应,没有专门粮油供应部。1955年,农场场部供销社设粮油供应部,只有1个售货员, 1957年增到4人。1982年,粮油供应部随收购部从商店划出单设,由农场粮食组直接领导。分场及生产队的粮油供应,由供应点粮食负责人员供应到户,无常设粮油供应部门。全场口粮供应品种,主要是面粉,也有少量玉米渣、玉米面、大米、小米、高粱米等。粗粮不常供应,只在某个时期经自加工后,供给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