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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

第三节 工资


工资制度
  1947年,实行供给制;1948年开始,一部分实行供给制,一部分实行薪津补贴;1950~1955年全部实行工薪分制,部分单位试行计件工资;1956年工资改革,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并全面执行计件工资,工资平均提高14%;1959年实行过“三包四固定”经济责任制;1961年把固定工资变为月薪日计;1962年实行计件工资、总额包干产量工资和作业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形式;1963年实行超额奖励与计件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形式;1958年和1964年两年试行过产量工资和联劳计酬(分)责任制,不久因左的思想影响而废止;七团时期曾一度实行过月薪制,废弃了合理的工资制度。1978年在全场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计划上缴、超盈奖励、减盈受罚”的经济责任制和包干办法。具体措施是“五定一奖,基本工资加奖励”,即“定总产量、定上交量、定劳动生产率、定成本、定利润额,超计划奖励”。奖励办法是每名职工全年提取10元做为阶段奖励费用,凡完成五项指标的按12%提年终奖金,完成三项指标的提10%,完成总产量、利润中的一项的提8%:均按六(场)、一(队)、三(职工)比例分成。机械作业和交通运输业实行物资节约奖励,即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前提下,根据规定的油料、零件、修理费定额,按节约部分8%发给奖金。
  1978~1980年,实行经济责任制,生产经营3年迈了三大步:1978年在1977年经营亏损91万元的情况下,一举盈利76.3万元;1979年盈利303.7万元,比 1978年增盈227.4万元;1980年盈利751万元,比1979年增盈447.3万元,比 1978年增盈674.7万元,创历史最高纪录。
  1981年起,实行多种形式经济责任制。一是“联产联利超利分成,浮动工资”经济责任制,它是以月工资的10%作为浮动工资,年终按经营成本增发、全发或减发浮动工资。另一种是“财务包干、专业承包、十定一奖、联产联利润”的经济责任制。十定是,定粮豆和甜菜总产量、定农林牧副渔各业总任务、定各种产品上交量、定利润指标、定劳动生产率、定农业亩成本与工副业产值、定总费用、定积肥量与秸杆还田比例、定安全生产无事故、定计划生育与人口自然增长率。“十定”中以定利润为核心。生产队完成“十定”指标后,从总利润中提20%作为完成任务奖。林、牧、副、渔和甜菜生产任务,每少完成一项扣总奖金5%。再一种是“定额上交、限额奖赔”经济责任制。各种经济责任制的实施使管理人员都与主要指标挂钩,把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个人责权结合在一起。这种经济责任制一直延续到1983年,中间没有什么大变动,曾几度战胜干旱、洪涝和虫灾,取得了连年丰收。
  1984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结合农场实际情况,实行产量工资、浮动工资、定额上交和自负盈亏、试办职工家庭农场等经济责任制。并采取按劳付酬,合理定费,包保结合等9种具体实施办法,调动了职工生产积极性,战胜了严重草荒和秋涝。虽然上万亩小麦被雨水浸泡腐烂,几千亩甜菜被淹绝产,可还是取得了大豆丰收,小麦丰产,“六业”盈利,实现净利润340万元。基本上革除了“大锅饭”弊端,并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和办法。年终总结时,出现5个“万元户”。
  二、工资总额
  农场职工工资经历了供给、半供给、工薪分制度过渡到货币工资的全过程。建国初期,国家给农场的投入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扩大生产规模,职工工资水平一直很低。广大职工发扬艰苦奋斗、奋发图强、勤俭办企业的创业精神,讲贡献,不讲索取。60年代国家提出调整、整顿、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后,职工工资有了较大提高。“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农场经济遭到破坏,城市知识青年大批人场,职工队伍剧增,年人均收入几乎同建场初期相同。1977年后,职工工资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1980~1984年人均收入811元。
               1948~1984年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表
  表2—106



  三、奖  励
  1978年以来,全场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在发展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奖励制度。
               1978~1984年奖金分配情况表
  表2—107



  四、调整工资
  1.1956年国家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和物价补贴,实行货币工资。这次工资改革是根据省农管厅指示进行的。不但调整了产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工资关系和工人等级工资制度,而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工资20%。
  2.1959年为50%的职工调整工资。
  3.1963年,根据国家规定,工人及十八级以下的干部升级面40%的要求和省农垦厅指示,全场升级人数1 530人,其中工人1 272人、干部258人。同时调整地区类别,由4类变6类。
  4.1971年低调工资,是在1973年根据黑龙江“兵团”指示进行的。对于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1~1966年底参加工作的职工,普遍调级。全团共升级2 112人,占应调人数的99.5%,占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人数的66%,占职212,总数的25%。
  5.1977年,根据北安农管局指示进行工资调整。范围是:1971年底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及十七级以下干部。升级面为40%。全场实调5 526人,占职工总数的56.8%,月增加工资3 411元。
  6.1978年,根据北安农管局指示,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调资,升级面为2%。全场共升级175人,其中工人72人、工程技术人员6人、行政干部90人、教师3人。
  7.1979年,根据北安农管局指示,给劳动态度好、技术高、贡献大的职工调级,升级面为40%。全场共升级4 138人,占职32,总数的42%。其中干部升级 490人,占升级人数的11.8%,占干部人数的42.6%。
  8.1981年,根据国务院规定,从1981年10月起,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及部分从事体育工作的人员调整工资。全场共升级1 094人,月增加工资额7 160元,调资职工平均月工资增加6.54元。
  9.1983年调整工资,是北安农管局所属企业浮动升级。全场浮动升级6 471人,月增加工资额45 710元,其中浮动升两级595人。
  10.1984年,根据省农场总局规定,由场长给292名职工奖励一级浮动工资,占职32,总数的3%。其中干部182人,工人110人。
  1984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分配形式也在变化,除了工资形式的分配外,在职工家庭农场和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承包户中,绝大部分实行按劳计酬和分红办法提取工资报酬,原等级工资标准变为档案工资,对于调整工资、工作调动和离退休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