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一、职工录用和辞退
40年代,农场自行制定职工录用和辞退暂行办法,由场长直接审批,总务部门办理手续,上级没有指标控制,农场根据需要录用和辞退职工。50年代后,职工录用和辞退按东北国营农场管理局、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部门关于工人调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于企业化经营的需要,采用固定职工由上级管理部门控制指标和审批,农场无权自行采用。除了正常的上级调配和集体招收人员及一部分通过职工介绍,持有户口进场的临时工人,后来按上级指示已经分几期转为固定工人外,新采用的工人必须经过试用期考查才能正式采用,并根据上级规定的条例确定工资标准。60年代末开始,年年都有一部分职工子女中学毕业后作为补充劳力,分配就业,集体转入固定职工,指标由上级拨给。70年代末以来,用人办法主要是:①个别录用职工时,要经过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然后交场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②中学毕业生不包分配后,在待业青年中采取考试的办法,择优录用,指标由系统内上级拨给,所属地方政府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辞退职工,本着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适当处理。“文化大革命”前,凡职工退场、开除、解雇必须由工会同意,报所属劳动部门审查,经场长批准后再作处理。违法判刑人员,一般规定先履行开除工职,党团员开除党籍团籍手续。 1984年,农场规定:凡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中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经过说服教育仍不改正的,即予以除名处理;对于严重违纪不够法办的,予以开除工职留场察看处分,察看期仍无悔改者予以开除处分。
二、劳动力调配
农场的劳动力调配,涉及场外调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指标,按技术要求进行人员调进调出;场内的劳动力调配,根据各行业对劳动力需求情况,由场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如需临时工,提交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录用。每年场内都有人员调动,进行劳动力平衡工作,以适应各业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
三、劳动纪律与奖惩
1948年开始制定劳动纪律的奖惩制度,1951年后逐步完善。同时,开展劳动竞赛,制定“三功一模”条例,积“三功”(春种、麦秋、秋收3个季节评功)为“一模”(年终评劳模),坚持多奖少罚的方针。1948~1952年共有498人评功受奖,受处分的不过50人,被清洗和开除的33人(建场初期,职工成分复杂)。以后,在农场建设发展时期,劳动工作纪律、奖惩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经常开展劳动竞赛,采取评选模范的办法,向先进学习向先进看齐。对于违反纪律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奖励手段,主要是荣誉奖,发奖状、奖章等;处分形式是: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场察看、开除场籍等。70年代末以来,除继承传统奖惩手段外,增加了经济奖罚措施。奖励形式有物质奖和发奖金;惩罚形式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进行非限额罚款。经济体制改革后,实行各种承包经济责任制,计件工资、自负盈亏、大包干等承包办法,本身就包含经济上的奖与罚内容。事业单位职工、生产单位的管理干部、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及目标管理,都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实行浮动工资及超利分成年终奖罚办法。此外,违犯劳动纪律、妨害公共利益、危害社会治安等不正当行为,各单位也制定一些经济制裁办法。80年代以来,场规场法逐渐形成,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下来,如果违犯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