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劳保福利
第七节 劳保福利
一、职工及家属医疗待遇
凡是工会会员的职工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根据工龄长短享受病假工资待遇。职工家属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二、职工离休、退休待遇
职工离退休一直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凡具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职工;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连续工龄满 10年的职工及因工致残的职工,由医院检证并经场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办理离退休手续。离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劳保工资等待遇。
兴办家庭农场后,对于因工局部受伤而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只保基本工资的5%。所有承包的职工每年要缴纳劳保基金100元后,方可享受上述待遇。
三、职工及家属死亡扶恤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的扶恤待遇: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发给6个月工资,2人者发给9个月工资,3人以上者发给12个月的工资。并按规定发给副食、物价补贴。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待遇:经工会委员会认定,对于鳏、寡、孤、独者的生活确有困难,每月每人发给8~16元的救济费,直到有生活来源时为止。
丧葬补助费待遇:职工死亡发给全场平均工资两个月的补助费,直系亲属发给1个月的补助费。
四、职工探亲待遇
工作年满1年以上的固定职工(包括知青、合同制工人)不能利用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一夜或半个白天者,均可享受探亲待遇。
探配偶者,每年1次,每次30天,发给本人工资并按出差标准报销旅费。探父母者(包括养父母),其中未婚者每年1次,每次20天;两年1次者,每次45天。发给本人工资,路费全报销。已婚探父母,4年1次,每次20天,发给本人工资,路费超出本人标准工资30%以上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其他如生育、职业病、取暖补贴及幼托补贴等均按规定享受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