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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编 政治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节 领导体制


建场初期,实行场长负责制,场长是企业行政的最高领导,有权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副职领导和科室负责人都对场长负责。场长主持场务会议,科室领导和技术干部参加,讨论农场的事业计划、审议预算决算、总结和报告工作,贯彻上级指示和会议精神。同时,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工会和职工代表直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1949年农场成立管理委员会,对企业内部实行统一领导,讨论和决定企业管理和生产中的各项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场长主持召开。1952年按照中央农业部《国营农场组织规程》规定,场长“对上级领导机关直接负责,组织全场一切力量,保证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领导全场行政、业务及技术工作,重点掌握资金运用、任免选拔干部,领导制订全场生产财务计划,规定各单位的具体任务,掌握场内工作进度,以及督促检查全场工作,并为农场管理委员会当然主席”,进一步强化了场长负责的领导体制。1953年,根据东北国营农场管理局指示改革机关体制,实行在场长领导下的技师主任负责制,作业区设政治主任,生产队设政治队长。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办事效率有明显提高。
  1958年,全国掀起“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热潮,在批判“一长制”后,农场同附近乡社合建人民公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场社合一、政企合一的体制。农场兼有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委员会的职权,行使“政、企、社”三种职能。1961年,东北地区国营农场工作会议之后,在整顿改革中,国营农场领导体制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坚持贯彻党委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在企业内部,改对场长负责为对党委负责,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党委决定执行,党委书记处于中心地位。1963年,《黑龙江省国营农(牧)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颁发后,农场党委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场长负责的统一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建立健全科室职能责任制和技术人员责任制。
  1969年后的七团时期,按“兵团”部队编制设立机构,实行团、营、连、排、班建制,领导体制是党委监督下的首长负责制,突出军事特点,一切行动听指挥。 1976年末,撤销“兵团”后,农场又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基本上还是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农场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党委决定,党委书记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主导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场领导体制进一步调整,在党委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总农艺师、总会计师、总机务工程师负责制,“三总”参与农场领导工作。恢复工会组织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得到加强。1984年,农场面临经济体制改革新形势,开始改革管理体制和机构,实行简政放权转变管理职能,机关科室由行政指挥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一部分管理机构从机关分离出来,成立一批生产经营或服务型专业公司。原来的科室既是业务管理机构又是经济实体,即一个机构双重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