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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判

第二节 审判


一、机 构
  1964年以前,农场没有审判机构,发生的民事案件直接由所在县人民法院审理。简易民事纠纷由农场办公室、保卫股、公安分局或乡政府调解处理。1965年,北安县人民法院委派庭长孙克山带领审判员兼书记员等2人组建赵光人民法庭,负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同年,孙克山等2人奉调相继回县,农场又设审判员1人,负责处理简易民事纠纷。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庭瘫痪,实行“群众专政”,出现一大批冤假错案。1969年,组建七团保卫股,负责案件侦破工作,一师军事法庭,负责案件审理。
  1977年,恢复农场人民法庭,庭长刘天一,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1979年,法庭庭长邓玉新,副庭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及法警各1人,4个分场均设助理员,分场、生产队有调解委员会39个。审判人员工资待遇由北安县人民政府下拨,审判业务由县人民法院领导。1983年8月,法庭改组,庭长杨玉玺,配助审员2人,书记员、内勤各1人。业务由北安农垦法院领导。
  二、工作概况
  农垦局时期的人民法庭存在的时间不长,没能充分发挥其作用。1977年重建农场法庭,工作侧重点是审理离婚、债务、赔偿、抚养、赡养等民事案件。不提倡公开审理,强调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用,简易民事纠纷就地解决。法庭重建后,受理案件多是“十年浩劫”造成的比较复杂的民事纠纷的积案,同时,因知识青年返城一些真假难辩的离婚案常有发生。当时实行的是“依靠群众,调查研究,以调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1980年配合省高级法院对15连孙承德反革命集团纵火杀人案进行了复查和平反工作。
  1983年法庭整顿调整后,面临人员新、业务生、工作量大的困难,加强领导,坚持业务学习,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调整和加强基层调委会组织。全场有调解委员会94个、调解员397人。有计划地对法庭工作人员和基层调解人员进行业务训练和法律常识知识教育。1983-1984年共审理民事案件67件,结案61件,结案率91.4%。两年处理简易民事纠纷108件,来信来访36人次。1984年法庭被评为农场的先进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