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机产权改革
第二节 农机产权改革
第二节 农机产权改革
1985~2005年,农场的农机产权改革主要经历了试行和推进两个时期。
一、农机产权改革试行时期(1984~1986)
1983年,国家农牧渔业部下发了《关于在国营农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的意见》的文件,1985年农场开始兴办家庭农场。农场将土地使用和经营权交给职工,机械设备转卖给职工,定额上缴利费,经营自负盈亏。当时的农场机械有东方红牌 54、75履带拖拉机、E512、514联合收获机,“铁牛55”、“上海50”、东方红牌28轮式拖拉机,以及其他的配套农机具。
家庭农场的职工虽然有了机械,但由于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较低,没有充分发挥机械的应有效能,有的职工为追求机械的经济效益,只注重机械的使用,忽视机械的保养与维修,因此机械设备损坏比较严重,职工群众意见较大。1986年农场收回转卖给职工的全部机械设备,但是此时国有资产损失较大,出现了农机产权改革的反复。
此后,农场基本恢复了机械三级管理模式,并采取国有机械机组承包的方式,农场按照车组进行单车核算,交纳农场购入机车使用的折旧费支出后, 余额为机组收入, 机组按照职别(车长、副班、学员)进行比例分配,这种承包方式一直持续到1995年。
二、农机产权改革推进时期(1996~1997)
这一时期,农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总结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农业生产继续实行家庭农场经营,加快推进 “四到户”,“两自理”(土地、机械、核算、盈亏到户,生产、生活费用自理)进程。
1996年10月~1997年2月,农场将2 200台件农机设备一次性评估保值转售给家庭农场职工,产权归职工,核算盈亏到户。与此同时,农场与购机户签订了转售后“机械管理合同”,在明确产权的同时,仍按农场“六统一” (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供应、统一收费、统一验收、统一核算)的措施进行管理。 15台加拿大进口机械实行租赁承包,费用自理,定额上缴。有机户与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由原来的协作体变成了统一体,无机的家庭农场变成了有机家庭农场,充分发挥了农业机械在促进家庭农场实现持久性规范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