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经营承包
第三节 土地经营承包
第三节 土地经营承包
1985年以后,农场土地承租基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0年以前,实行逐年承包制,土地一年一包。第二阶段是2001年以后,土地承包实行长期固定,10年不变。
一、逐年承包制阶段
1985年,农场试行家庭农场承包制,生产费用由农场垫付。农场土地承租是实行每年年初对职工承租,承租方式是实行下打租金,年初由农场垫付生产资金,产品由农场统一处理,职工没有自主权,年底从职工收入中扣回垫付资金。还有部分生产队实行均田制,职工都被束缚在土地上,每人只能分得有限的土地,职工收入受到限制。1985年遭遇特大涝灾,加上部分家庭农场管理不善,很多职工出现包地赔钱现象,职工对承租土地没有积极性。农场垫付资金不能全部收回,造成资金运转困难,经济形势严峻。农场领导认真分析形势,认识到垫贷挂账造成恶性循环,开始寻求解决途径,1986年后,提出生产生活费用“两自理”,开始实行职工有一定困难,农场先实行生活费自理,以后逐步过渡到生产生活费全部自理。
农场多次派人外出考察研究,学习先进经验,开始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全场范围内自由承包。职工包地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土地开始向种地能手集中,一部分职工从土地中分离出来,从事二、三产业。农场经济形势有所好转,部分职工也开始富裕起来。但是,由于土地只是暂时固定,家庭农场的经营出现了严重的短期行为,影响了家庭农场职工投入的积极性。
二、土地长期固定
2001年农场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了产业调整,开始推行土地长期固定承包制。承租土地期限为10年,并提出“一固定、两自理、三不准、四到户”的原则。“一固定”是土地固定到户;“两自理”是生产、生活费自理;“三不准”是不准荒芜、弃耕、埋坟,不准改变土地使用状态和使用用途,不准超出国家和农场规定的权利;“四到户”是土地承包、核算、盈亏、风险到户。土地承租对象农场优先考虑场内职工,其次对场外人员承租。由于上几年部分职工包地赔钱,很多职工对种地没有积极性,出现承租困难现象,很多生产队的土地包不出去,后经农场与生产队领导多方努力,积极对外宣传,引进外来种植户,使农场土地全部固定到位。农场与承租土地者签定10年长期合同2785份,面积为41.4万亩。土地承包长期固定,极大地调动了家庭农场职工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出现了一批如刘志民那样的大型家庭农场,他们买进了整套的先进农机具,做到了生产耕作全部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