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林业产权改革
第五节 林业产权改革
第五节 林业产权改革
1985年,农场出台了赵场字〔1985〕7号和赵场发〔1995〕12号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农垦总局《森林保护条例》,明确了扶持家庭林场和个人造林护林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林权改革,大力兴办家庭林场,鼓励职工造林护林。农场规划内的新增造林面积可以由个人承包经营,林权归承包人所有,承包经营期可以固定30年,林地可以继承,土地权属不变,林木有收益时,农场与个人按3:7分成。
凡是兴办家庭林场的个体户,营造的农防林第一年每亩农场投资7.00元,间种作物归己,第二年每亩投资2.00元,第三年投资1.00元,第四年纳入正常护林管理;山地营造用材林第一年农场投资14.00元,第二年2.00元,第三年1.00元,第四年开始每年每亩付管护费 1.00元,林龄15年止。
1985年,孙明忠兴办了农场第一个家庭林场,承包荒山荒地 940亩。1986年以后,相继有董文奎办家庭林场,承包五队河边撂荒地 2 000亩;董贵波、邹万良、朱文彬、张明才、陈景霞、张子仪、屈克玉、郑光生分别办起家庭林场,承包育林地分别为 688亩、300亩、271亩、305.6亩、300亩、290.4亩、132亩、12亩。这些家庭林场主与农场签订了承包合同,履行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