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疗制度
第三节 医疗制度
第三节 医疗制度
1985年以前农场职工是公费医疗,家属是50%报销。
1986年至2002年农场实行药费包干,限额报销。职工门诊药费报销提取工资总额的4%,然后在按比例报销:
1~10年工龄的报销60%;
11~20年工龄的报销70%;
21~30年工龄的报销80%;
31年以上工龄的报销90%;
建国以前的报销95%。
住院药费报销提取工资总额的2.5%。报销比例如下:
1~10年工龄的报销70%;
11~25年工龄的报销75%;
26~30年工龄的报销80%;
建国以前的报销85%。
2003年实行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在看病就医方面有了规范化的管理,在转诊、报销上社保与医院合署办公,极大地方便了职工群众的就医就诊。2003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
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标准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不含自费药品),发生额不超过个人账户总金额部分按100%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负。
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年度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下部分自负,住院时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依据工龄长短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报销比例如下:
5年以内工龄的报销比例为55%;
6~10年工龄的报销比例为60%;
11~15年工龄的报销比例为65%;
16~20年工龄的报销比例为70%;
21~25年工龄的报销比例为75%;
26~30年工龄的报销比例为80%;
31年以上工龄的报销比例为85%;
年度内发生第三次以上住院的,直接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患癌症、尿毒症需要作血液透析、白血病、肝硬化腹水所用的统筹金支付限额年累计不超过25 000元,超过部分由本人自负。
2003年以来,农场在从前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多次出台新的政策,为了加强老干部、工伤、职业病医疗费的管理, 出台下发了赵垦场发〔2005〕5号文件,老干部药费按规定为100%报销。为了有效控制传染性肺结核的传播,保证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解决因患有恶性肿瘤造成大额医疗费支出职工的实际困难,制定并下发了赵垦场发〔2003〕24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患恶性肿瘤的报销50%医疗费,职工家属患结核病的报销50%医药费,工伤、职业病按相关疾病的种类发生的医疗费给予100%报销。农场建立了老干部、工伤、职业病及结核肿瘤医疗费联审制度,并成立医疗费联审组织,参加部门有卫生科、审计科、计财科、劳资科、老干部科、社保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