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农机维修与保养
第五节 农机维修与保养
第五节 农机维修与保养
1985~1996年,农场的农机维修保养始终在修造厂。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凡是在修造厂维修保养的机械,均由农场物资供应站按计划提供配件。
为认真贯彻农垦总局提出的机械维修保养必须坚持“防重于治,养重于修”的原则,农场制定了《农业机械技术保养岗位责任制》和《农业机械按号保养制度、定期修理制度》。农场规定动力机械必须按时、按号、按项、按技术要求及时维修保养,一级修理的机车必须到农场修造厂进行修理,不允许私自修理。这期间主要采取提取机车大修基金的办法维护机车技术状态的完好率, 机车的修理费主要从机车作业费中提取。 每台年提取标准分别为:履带拖拉机4 000元,联合收获机3 000元,胶轮车2 000元。
1997~2005年,农场的全部机械转售给农场职工,农机的维修保养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车主可自行选择维修保养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