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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展非国有经济政策

第二节 发展非国有经济政策



               第二节 发展非国有经济政策
  为加快农场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自1985年以来,农场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
  一、凡从事自营经济的各类人员,在入党、入团、入会、晋升技术职称、子女入托、入学和评选各类先进等方面,均与在岗职工一视同仁。
  二、国家正式职工、合同制工人,因停薪留职从事自营经济的,一律免收停薪留职费,一律免收因个人从事自营经济而收取的“人头费”。
  三、鼓励在职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自营经济,可以投资入股种、养、加、工、商、运、建、服各业。
  四、分离职工、合同工从事自营经济,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不受任何经营方式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五、工商部门对企业改制而分离的职工、合同工,从事特色养殖、特色种植及其他第三产业的双体经济,可适当减免管理费;对有残疾的分离人员和社会待业人员从事双体经济的根据残疾程度减免管理费;对职工自己生产的蔬菜由自己进入市场销售免交管理费。
  六、种子部门对职工发展特色种植所需的种子的加价率低于国家规定的加价率,并保证种子质量。
  七、卫生部门对双体经济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费全部减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费,按国家收费标准减10%。
  八、从事双体经济的人员,凡具备条件的,可以受聘到国有企业中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工作。
  九、交通部门对营运客、货、出租车、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及汽车修理等不收取各种审批开业工本费、手续费、年度审检费。
  十、畜牧部门对职工养牛户执行三奶一料与饲料地相结合的政策,对畜、禽防疫费减免50%以上,冻精配种只收成本费。
  十一、水利部门为职工从事特色养殖、特色种植或其他行业,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并免收工本费;对从事养鱼、餐饮服务、旅店等行业的,在规定的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以下,减收15%的水资源费。
  十二、对奶牛分区饲养、集中管理或从事有规模特色养殖的,小区建设达到农场要求标准,农场负责小区的“三通”,既通路、通电、通水。
  十三、养殖奶牛存栏3头以上、肉牛20头以上的农场职工家庭牧场,农场为其承担1名职工企业应缴部分养老金。
  十四、农场对从事商业经营上项目的,农场积极贷款,减免收费,帮助办理审批手续。对使用农场闲置房屋的,农场在三年内免收房租。加强对个体经营企业的技术服务。
  十五、农场对从事自营经济特种养殖、种植、加工个体上项目,农场贷款,减免收费,帮助办理审批手续。对使用农场闲置房屋的,农场在三年内减、免收房、地租。
  十六、农场每年落实自营经济发展基金50万元,用于种植万亩青贮玉米饲料地补贴。
  十七、对奶牛分区饲养、集中管理或从事有规模特色养殖的,小区建设达到农场要求标准,农场负责小区的“三通”,既通路、通电、通水。
  十八、建奶牛小区,砖瓦结构,每平方米补8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补40元。
  十九、种植青贮玉米,每亩补贴45元。建青贮玉米15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补贴10元。
  二十、饲养奶牛户当年可产奶的奶牛每头给3亩饲料地,肉牛给1亩地。
  二十一、对生猪、羊禽等也做出相应的规定,饲料地每亩只收40元钱。
  二十二、养殖300只鹅给相当于一头奶牛饲料田,种植籽实玉米。
  二十三、农场职工养鹅1 000只以上,农场为其承担1名职工企业应缴部分养老金。
  二十四、农场职工养殖种狐、貉50只以上,农场为其承担1名职工企业应缴部分养老金。
  二十五、农场职工户养殖白鹅超过500只,农场给养殖户购雏补贴2.00元/只。
  二十六、农场职工户购进纯芬兰种狐10只以上,经在岗有工资收入人员担保,农场无息贷款200.00元/只,贷款期限1年。
  二十七、对培养大户的管理区进行奖励,养鹅500只/户达到 5户以上,或养殖狐貉300只/户达到3户以上,奖励单位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500元。
  二十八、各单位特色种植业种植面积超过本单位总耕地面积的35%,奖励单位领导小组5 000元。
  二十九、对发展养殖狐狸规模大的管理区进行奖励,养殖纯芬兰狐狸存栏 1 000只以上,奖励其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10元/只。
  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吸引广大职工争先恐后地筹措资金,发展利于自己一技之长的项目。职工经营的项目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地发展起来,实现了农场自营经济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