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职工调配

第三节 职工调配



                 第三节 职工调配
  为了适应农场各项事业的发展,从1985年起,改革职工招收办法,建立新的用工机制。
  一、职工录用
  农场制定新的录用职工规定,即根据农场各行业的生产特点,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录用多少,就招多少,不用不招的办法,从而缓解了农场用工的压力。农场录用职工时,先培训,后考试考核,经农场职工医院体检合格后,按上级下达的招收指标,按成绩依次录取上报,待上级劳动部门审批后, 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合格签订1~3年的聘用合同,正式聘用合同签订后,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对违纪职工辞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着“职工奖惩条例”,本着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适当予以处理。10年来除个别职工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没有辞退职工。
  二、劳动力调配
  在农场内部职工调动工作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报农场批准后,由劳资科办理相关手续。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有关手续。国家分配的在职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农场按着各人实行情况进行统一分配,对“两放”人员给予安置。农场职工实行停薪留职,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报农场批准后,每年按农场规定上缴管理费、教育经费、计划生育费等,可计算工龄,享受职工一切福利待遇,停薪留职期满,愿意继续停薪留职的可再签合同,不愿意停薪留职的仍回原单位工作,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也可续签合同,也可终止合同,再到其他单位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