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制度
第四节 工资制度
第四节 工资制度
从1985年起,根据国家、省及农垦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场各行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工资制度方面实行岗位工资,档案工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资总额同上缴利润挂钩等效益工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按劳付酬,合理核定费用,定额上缴,自负盈亏,包保结合等具体实施办法,彻底打破了“大锅饭,铁饭碗”,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奠定了基础。
农场劳资工资科对各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工资手册审批制,根据核定各单位的工资总额,按月或季审批,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根据各单位年初下达的计划,超利分成,亏损受罚,资金分配合理拉开档次,不搞平均奖励。
从1985年以后,农业职工不按档案工资分配,改为按劳计酬和分红办法提取效益工资,保存档案工资,在国家调整工资和调动工作及退休时按档案工资办理。各单位分配形式是:机关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教育和服务单位实行档案工资,卫生实行岗位工资加奖励,工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及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等效益工资,流通企业实行岗位工资、档案工资加奖励相结合的分配形式。政策性补贴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