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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险福利

第六节 保险福利



                 第六节 保险福利
  一、医疗待遇改革
  1986年以后,职工看病不再100%报销,实行医疗保险统筹按住院费、门诊费分别报销办法,职工家属及子女不再报销门诊和住院费用。
  二、离、退休待遇
  职工离休、正常退休、特殊工种、因工致残、职业病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基本上不再办理退休,如确实生活困难,由场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批准,报场长办公会议审批,可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一般控制在本人工资总额的40%左右。
  三、职工及家属死亡抚恤待遇
  职工因工(含职业病)死亡的其遗属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因病死亡的,丧葬费按国家规定执行,遗属生活费每月发给120元的生活救济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提高10%,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直到有生活来源为止。
  四、下岗困难职工生活待遇
  随着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减员增效,富裕职工逐年增多,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业可就、又不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月发给40~12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职工假期待遇
  上岗职工的休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已婚职工四年一次,上岗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
  六、劳动保护待遇
  取消农场统一购买和发放,改由单位自己购买发放,农场劳资科审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