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工伤事故和处理

第四节 工伤事故和处理



                第四节 工伤事故和处理
  事故一
  1993年5月5日上午10时左右,一分场三队在播大豆作业中,播种手郭某某因违章作业在排除故障时被播种机左侧行走轮轴上固定套顶丝搅住衣袖而被带入造成死亡。
  事故发生后,农场安全办、农机科电话报告了分局,并和一分场领导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确认此次事故的性质属于因工死亡。事故的原因一是违章作业,二是作业机械存在隐患,三是三队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够。经农场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一、主要责任者已因工死亡,不再追究责任;二、对三队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三、对一分场场长通报批评;四、对三队统计、机务队长通报批评,取消半年奖金。
  事故二
  2000年1月22日下午2时左右,五队职工孙某某在装煤过程中违章作业,掏洞取煤,因煤堆坍塌导致孙某某当场砸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的性质是属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的原因:一是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二是现场组织者已经意识到将可能发生事故,但没有及时制止。三是现场员没有检查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处理:一、给予主要责任人开除公职留场查看1年处分,并处罚金1 000元。二、给予现场员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金 800员。三、给予燃料股负责人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0元。四、给予五队队长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0元,书记全场通报批评,并处罚金500元。五、给予物资科长全场通报批评,罚款500元。
  事故三
  2002年7月20日上午9时左右,二队电焊工张某某在焊接机务区临时修理间砂轮底座时因违章作业触电死亡。
  此次事故的性质是生产责任事故。事故原因:一、电工违章作业。二、二队领导检查不到位。三、没有签订安全责任状。对此次事故的处理:一、事故直接责任人已经因工死亡,不再追究责任。二、给予二队电工韩某吊扣电工操作证,罚款 1 000元。三、给予二队队长行政记过处分,罚款500元。四、给予二队机务队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500元。五、给予农场供电局局长通报批评。